成都义务教育招生规范发布 8条红线不能踩 市教育局表示,对招生入学违纪违规“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成都商报 2021-01-09 00:47 大字

2021年新年伊始,一些“小道”的招生信息又开始冒头,极力忽悠家长带孩子参与各种培训或“小考”等,这让部分家长一时之间难辨真假,难以判断。对此,1月8日,成都市教育局印发《成都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其中,正面清单规定了“八要”,负面清单规定了“八禁止”。成都市教育局表示,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入学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将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八 要

正面清单

① 招生政策要家喻户晓。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主流媒体、街道办及社区服务中心等渠道和阵地积极主动宣传和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学校(幼儿园)要通过班会、家长会、家长微信群(QQ群)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讲清楚招生入学政策。

② 招生宣传要提前报备。 学校根据全市招生入学工作的统一安排,要将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备案内容及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发布。

③ 招生入学要统一平台。 学校要通过“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招生,学生及家长通过该平台查询招生计划及招生(划片)范围,且在该平台办理“学生信息采集”和填报民办学校志愿等事宜。

④ 成绩反馈要使用等级。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组织小学相关年级学生学业质量监测,应以等级方式向学生本人反馈成绩,以班级为单位反馈整体教学成效及情况分析。

⑤ 学校开放日要规范有序。 学校面向校外学生及家长开展学校开放日等活动要规范有序,要按照全市招生入学工作的统一时间安排和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活动方案,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⑥ 指标到校生要报备。 初中学校要将高中指标到校生推选工作方案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通过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渠道和方式公开。

⑦ 校外培训要端正导向。 校外培训机构要以发展学员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为导向,利用学校课余时间开展培训,满足学员个性化、选择性学习需求,学科知识培训的进度要与学校教学进度保持相对一致。

⑧ 招生入学要加强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严格学籍管理,严肃查处学校与培训机构挂钩招生、承诺招生、提前招生、考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市(州)掐尖招生、违规分班等行为。

八禁止

负面清单

① 禁止提前宣传招生。 禁止学校提前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活动。未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对外发布招生信息、开展招生咨询、组织校外学生及家长探校等活动。

② 禁止实施超前教育。 禁止学校、培训机构组织和招收尚未毕业的小学生、初中生提前参加“小升初”“初升高”衔接培训。禁止学校以学制改革等名义提前选拔、预录学生,不得提前招收小学或初中尚未毕业的学生到初中、高中年级就读。

③ 禁止违规搜集学生信息。 禁止学校、机构、教职工收取与招生和推优入学相关的学生自荐书、获奖证书、考试成绩、考级证明等材料,不得违规登记与招生有关的学生及家庭信息。

④ 禁止违规提供学业信息。 禁止学校、培训机构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排名,学校、教研机构、培训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及学业成绩等情况。

⑤ 禁止违规承诺招生。 禁止学校通过承诺预录学生、分班、非正常转学等任何方式违规招生,培训机构不得对推优入学、升学、教育和培训效果等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⑥ 禁止违规组织活动。 禁止学校、机构、个人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推优考试(测评)、竞赛等活动。学校、机构、个人不得以招生政策分析、学生素质测评等名义组建校外家长微信群、QQ群等网络社交平台,违规组织招生咨询、讲座、考试等。学校校长、在职教师不得参与培训机构组织的招生宣讲、咨询、培训等活动。

⑦ 禁止侵害学生权利。 禁止学校、家庭、培训机构等违反义务教育法,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长不得占用适龄儿童少年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时间让孩子参加校外培训,不得报名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校外学科考试(测评)、竞赛等活动。

⑧ 禁止违规合作宣传。 禁止学校(包括以家委会名义)与宣传升学率和学校排名、炒作中高考“状元”和考试成绩、鼓动择校热、制造家长焦虑情绪的媒体合作。

解读

坚决查处培训机构 与学校招生挂钩

情节严重将吊销办学许可

根据规定,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始终对招生入学违纪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凡违反“负面清单”(八禁止)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相关学校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

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1-3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视情节轻重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取消1-3年评优评先资格、撤销(或报请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

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坚决查处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勾连等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招生直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列入“黑名单”,纳入征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违规违纪线索,请您及时向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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