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特稿】新兴技术 循法而行
人民视觉 供图
编者按
近年来,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一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法律课题。
比如,大数据时代如何给个人信息加把“安全锁”?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消费者如何告别维权难?斩断网络黑产链条,监管还须填补哪些空白?
每一项新技术都应该是为人服务的,最终要助力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中,离不开法律对其划底线、立规则、筑保障。2020,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法律的规制正逐渐加码。
随着人脸识别被运用的场景越来越多,公众对强制“采脸”及其滥用充满担忧;网络平台的付费会员,可能遭遇频频“变脸”的网络“霸王条款”;褪去直播间“滤镜”后,寄到消费者手中的商品却货不对板;还有人无缘无故身陷网络暴力旋涡……如何在法治轨道上确立信息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下的全新问题和挑战。
处处“刷脸”,如何不“丢脸”
【镜头】
动物园将入园方式从按指纹改成“刷脸”,因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该案也成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
这一年,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我的“脸”是不是在“裸奔”?
进小区刷脸、去看房刷脸、注册APP刷脸、甚至取个厕纸也需要刷脸……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应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但这项技术应用的边界在哪里?
今年6月,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开庭。因不接受动物园将入园方式强制改成“刷脸”,郭兵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原告郭兵相关面部信息。因郭兵提出的要求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相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4项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郭兵不服,已提起上诉。
郭兵说,自己起诉的目的不在经济补偿,他认为这是“对目前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一种斗争”。
事实上,“要么交出‘脸’,要么不让用”的现象并非个案。
比如,有小区居民出差一趟回来,发现不“刷脸”进不了自家小区;有商场的公共卫生间设置自动厕纸机,“刷脸”后方可取厕纸……
还有利用人脸识别进行“杀熟”的。有媒体报道,有房企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精准识别出“自然到访售楼部客户”还是“渠道客户”,“逼”得有购房者“戴头盔看房”。
值得期待的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特别将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日前,工信部也要求APP在收集用户图片、人脸等个人信息时要遵循“最小必要化”原则。
在监管层面,禁止采集人脸信息的地方立法相继出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小区物业不得强制进行人脸识别。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这是实践正向反哺立法的一种表现。”郭兵参与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前期的立法听证,他如是说。
直播带货,请勿直播带“祸”
【镜头】
11月,职业打假人王海称,知名网络主播辛巴(辛有志)直播间所售燕窝只是燕窝风味饮料。随后辛巴表示,其直播间推广销售燕窝时确实存在夸大宣传,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12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被罚款90万元;品牌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款200万元。
至此,持续一个多月的“假燕窝事件”告一段落。而如何防止“直播带货”变“直播带‘祸’”,则在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带来了新课题。
直播带货给消费者带来全新体验的同时也给传统商业模式带来巨大变革。与此同时,直播带货货不对板、售后维权难等投诉逐渐增多,主播带货“翻车”现象频出——
推荐不粘锅,但将鸡蛋打入锅内时却瞬间粘锅;销售知名品牌羊毛衫,后经专业人士验证为非羊毛制品;号称卖的是“草原鹅”,到货后才发现是普通鸭……
对此,中消协指出,与传统的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相比,直播带货涉及的主体和交易环节更多、更复杂、监管难度更大。直播带货中直播平台、主播等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在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方的责任界限需要明确。
今年4月,58名网络主播被禁止5年内在全行业注册和直播,黑名单制度成为拉紧行业规范的第一道防线。6月,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等8部门启动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其中包括对网络直播带货管理规则的探索和实施。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直播带货市场背后隐藏着一个刷数据的黑色产业链条——改带货销量、增加观看人数和互动评论、点赞数都可花钱“刷”。
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
超前点播,“缩水”了VIP权益
【镜头】
去年12月,爱奇艺黄金VIP会员吴声威在观看《庆余年》时发现,爱奇艺以单集支付3元的方式,提供在VIP会员原有观影权之上提前观看的权利。吴声威认为此举变相侵害VIP会员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12月,爱奇艺“超前点播”《庆余年》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爱奇艺“超前点播”构成违约,驳回原告吴声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声威表示,虽然大家关注超前点播收费,但事情的本质是会员协议的格式条款问题,“作为消费者要通过诉讼要求修改这个协议,才有可能长期保障会员权益,超前点播只是一个另行付费的例子而已。”
事实上,一些网络平台通过“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比如,一些网站宣称“充会员免广告”,但有消费者在付费成为会员后,还是不得不收看“弹窗广告”“浮动广告”“小剧场广告”等不同名目的多种广告,会员权益屡遭“注水”。额外付费和自动续费无提示、难取消等问题也让会员感到权益“很受伤”。
此外,为了市场推广,不少APP利用各类优惠措施和“薅羊毛”规则吸引用户。但等消费者掏了钱、办了会员,则面临规则说改就改、当初承诺的优惠说没就没的情况。
一边是互联网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一边是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该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庆余年》“超前点播”案判决书中或许给出了解答——“深挖需求,贴合用户,催生差异化、配适型的个性化服务,并由此探索新的视频排播方式本无不妥。但需要关注的是,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和运行是建立在遵循商业条款、尊重用户感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
网络造谣,不只是“开玩笑”
【镜头】
今年7月,杭州的吴女士在小区快递站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此后,郎某与何某编造不堪入目的微信聊天内容,并将视频与聊天内容截图发到微信群,“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等谣言随即发酵。
在过去的4个月里,吴女士被迫卷入一场“出轨快递员”的谣言旋涡,造谣者则称自己只是“开个玩笑”。吴女士决定维权到底,向法院提起诽谤罪刑事自诉,法院已立案受理。
12月25日,该案有了最新进展。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由此启动国家公诉程序。
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网络诽谤案不再是受害者“一个人的战斗”。
在吴女士维权过程中,许多网友在网上留言对其表达了支持。有网友直言“苦网络谣言久矣”,“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吴女士’”。
2020年发布的《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显示,66.6%的被调查者经常遇到网络谣言。此前,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赵某被人造谣中伤,另一名湖南女孩小瑶(化名)的照片等个人信息也被发到网上,被造谣为确诊女孩赵某,两人均遭受了网络暴力。而造谣的出发点,可能只是“开玩笑”“博眼球”,谣言炮制成本极低。
另一方面,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吴女士。很多受害者在遭遇网络谣言后,考虑到维权成本高,往往容易放弃维权。从实践层面看,通过自诉进行救济也面临举证难等现实困境,致使诽谤罪的自诉效果并不理想。
从刑事自诉转为刑事公诉,彰显了网络时代背景下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警醒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也再次重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事件,已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后续程序怎么走,案件怎么判,还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版制图:雷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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