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 这些情况下不用提供生效证明
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昨(29)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2021年1月1日起,由成都法院作出的裁判在全市法院执行立案,当事人可以不再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记者从成都中院了解到,全市法院在立案执行成都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申请执行人无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申请执行立案的,由负责执行立案人员或诉讼服务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审判案号信息查询案件是否已生效。针对二审案件申请执行立案的,执行立案法院不得以不能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为由拒绝当事人的执行立案申请。当事人需要凭借生效证明有其他用途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出具生效证明。
便利不止于此。目前,成都法院正在试用电子诉讼平台,待电子诉讼平台全面运行后,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法院将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申请人推送电子生效证明,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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