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哲说法”系列之二十 大数据时代下最可怕的不是疫情而是人心

广元日报 2020-12-15 00:44 大字

近日以来,成都一新冠肺炎确诊女子被“网暴”,该女子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隐私全部公布在网上,引发了很大争议。

人们在网络虚拟世界肆无忌惮的语言,肆无忌惮的人身攻击,个人信息的不当扩散与不当利用,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危害公民民事权利的一个社会性问题。疫情只是一种病,而公民个人隐私是被保护的。

一、在民事责任方面,对于不当利用或者泄露,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有关个人、单位或者组织,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侵犯隐私权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1条、1032条至1039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严格禁止非法搜集、买卖泄露公民身份、财产、账户等信息,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律师提醒大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勿传播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拒绝网络暴力,不恶意揣测,不信谣不传谣;面对虚拟世界真真假假的消息,需要提升个人的敏感性和对基本信息的鉴别能力;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带有个人信息的纸张丢弃时,注意抹去个人信息,不乱扫二维码,不随意注册陌生网站。

(母佳佳律师助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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