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实行 先救治、后收费 成都印发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保障办法,本月起施行
12月11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日前,成都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成都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以下简称“响应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先救治、后收费,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办法》,保障救治费用的患者范围包括:卫健部门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制定发布的特定诊疗方案中明确的患者,包括:疑似患者;因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需要救治的患者。
同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低于6个月支付费用的基础上,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结余资金中预留10%作为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响应期间,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将由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支付,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不足继续支付时,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并将符合国家、省和市应急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区域性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符合市应急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响应期间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根据上级医保部门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前后的不同,导致支付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前,救治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救治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依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救治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上述情况,如确因个人困难无法垫付资金的,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患者,可按规定由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
在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救治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救治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依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救治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就医的成都市参保患者,将临时取消异地就医备案要求,临时取消调增起付线、调减支付比例的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医保部门优化经办管理、建立应急药品医疗物资价格监测网络、鼓励应急救治所需物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邓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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