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规定裁定不予保全的 7 种情形
本报讯(陈睿 记者 刘冰玉)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财产保全工作办理质效,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成都中院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首次规定了裁定不予保全的7种情形,还明确办理了预售备案显示已经售与案外人的房屋不得保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虚假销售的除外。
《实施细则》旨在通过规范各环节程序,积极引导财产保全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保护各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共7章27条,重点规范了财产保全的审查要求、保全实施的具体要求、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保全变更、解除及移送处置等问题。
《实施细则》有哪些亮点呢?据悉,《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审查要点的方式,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进行明确的要素指引,首次规定了裁定不予保全的7种情形,比如针对在建工程保全、不动产保全、特定动产保全、股权保全、债权保全、银行账户存款保全、商标权、专利权保全等。针对近年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细则》对执行实施的方式、内容等具体要求作了较高标准的规定,明确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实施细则》确定了判断常见的被保全财产价值的基本规则,明确规定了对被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变现价值折算的原则。《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办理了预售备案显示已经售与案外人的房屋不得保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虚假销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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