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转的购房款 离婚时是否要归还?

南充晚报 2020-11-02 01:17 大字

儿子儿媳准备在成都买房时,父母为他们转款10万元。后来,因感情不和儿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后,向父母补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父母凭着这张借条起诉儿子和儿媳还款。儿媳认为10万元是父母赠送给他们买房的, 不应偿还。这笔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夫妇购房父母转款十万 闹离婚时二老起诉还款

贺森、 鲜慧是达州市的一对夫妇。 贺举和薛蒿是他们的儿子和儿媳, 住在南充。2013年9月26日, 鲜慧向贺举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贺举说他在成都市购买了一套住房, 因为钱不够,才向父母借款。但当时薛蒿并不知情,直到2014年才得知此事。

后来因贺举与薛蒿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5月23日,他向顺庆区法院起诉与薛蒿离婚。3天后的5月26日, 他向父母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注明系在成都买房时借款。法院经审理,未予准许贺举与薛蒿离婚。

2019年底,贺森与鲜慧将贺举与薛蒿告上顺庆区法院, 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儿媳坚称此款系赠与 老两口法庭上不认可

庭审中, 被告薛蒿否认借款之事, 认为本案系父母与儿子合谋,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贺森、 鲜慧出示的借条是贺举在起诉离婚后出具的,并没有写明所借款项是2013年收到的购房款, 这张欠条我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名。同时,贺森和鲜慧在转账时也没有明确表示这是借款。 当时我和贺举新婚不久,感情和睦,又即将迎接新生命。 父母对儿子儿媳赠钱买房实属人之常情, 但现在却出尔反尔。 且2016年贺举在给其父母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后不久,就通过余额宝提现10万元, 转到他的工行账户上并支取, 我有理由认定这10万元是贺举取出退还给他父母, 所以已经不存在欠款的事实。”薛蒿说。另一被告贺举则向法院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偿还。

对于薛蒿的抗辩意见, 贺森、鲜慧认为,他们在借款前后从来没有说过这笔钱是赠与的,所以二被告负有偿还义务。再说贺举和薛蒿在成都买房时,分别向各自的父母借款10来万元,薛蒿给她母亲的借条同样是事后出具,她母亲依据借条曾向法院起诉,主张薛蒿、贺举偿还借款,一二审法院都给予了支持。薛蒿说贺举取款10万元归还了他们,这仅仅是薛蒿的猜测而不是事实。

两级法院认定为借款 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

鲜慧转给贺举的1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顺庆区法院认为,贺森、 鲜慧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贺举、薛蒿对此也予以认可。在贺森、鲜慧没有明确的表示赠与的情况下,薛蒿应当承担该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而薛蒿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贺森、 鲜慧作为贺举的父母, 在转账时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赠与。另外,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已经完成,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非他们的法定义务, 而且贺举在与薛蒿登记结婚前已在顺庆区购买了房屋一套,按照一般日常经验,其父母无需为贺举、 薛蒿购买成都的房屋,因此,故案涉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贺举、薛蒿作为借款人负有偿还义务。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贺举、薛蒿共同偿还贺森、鲜慧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薛蒿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法院如何认定赠与事实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 被告薛蒿辩称案涉款项系原告赠与, 但未提供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故法院不予认定,依法判决二被告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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