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金融投资报 2020-10-22 01:03 大字

根据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大连银成理2020027号),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联系电话:028-86196175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系电话:18080409983

出让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受让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10月22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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