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工帮忙倒车撞伤路人 谁来赔?
本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见习记者 朱佳琦
洗车店员工在帮客户移车时不慎撞伤行人,法院判决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伤者支付损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转身又将洗车店老板告上法院,要求其“还回”这笔赔偿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代位求偿权纠纷,并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6年9月23日,洗车店员工张某在店门口人行道帮客户倒车时,与行人王某相撞,致其受伤。事发后,王某将张某、保险公司及车主等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帮客户移车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其责任应当由洗车店承担。同时该车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王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洗车店承担,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4万余元,并支付王某拖欠医院的治疗费近3万元;判决洗车店赔偿王某约8000元。
在足额支付了赔偿金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于今年6月将洗车店老板侯某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侯某向原告支付近8万元的代位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事发时系洗车店员工,其帮忙移车的行为是在承保车辆方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并非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即使成立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本案中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的各项损失系对王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交通事故并未造成案涉车辆(即保险标的)的损坏,所以保险公司对侯某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车主允许的驾驶人非“第三者”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宁表示,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机制,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付的同时,也相应的将其对第三者索赔的权益让渡给了保险公司。
本案中,洗车店老板侯某及其挪车员工张某,不属于保险公司有权代位追偿的“第三者”。洗车店员工帮忙挪车的行为,经过了车主同意,系车主允许的驾驶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范畴;而从中保协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也可看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相当,发生交通事故同样享受相关保险权益。可见,在交通事故参与人中,车主允许的驾驶人可归为“车方”,不属于车方之外、与车方无关的第三方致害人。
另一方面,案涉车辆并没有受到损害,保险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各项费用系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从保险法立法逻辑来看,通常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按其应有之义是指对财产标的的损害,代位求偿权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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