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变身户外活动场 业主称是违章搭建 幼儿园“圈地”公共区域 该不该拆?
幼儿园临街一侧搭建的户外活动场
“明明是违章搭建,为什么就是拆不了?”这是万科锦西润园小区业主的疑惑。近日,多名万科锦西润园小区的业主反映,金牛区蜀西南三路98号蒙田森锦西幼儿园(蒙田森·蒙特梭利幼儿园)租用了万科锦西润园小区5栋的商业楼,在商业楼外面用栏杆“圈”了一块地,“占”小区外人行道,建成幼儿园户外活动场所。小区业主对此十分不满,“这属于违章搭建,需要拆除。”“这是公共区域,怎么能被幼儿园私用。”“幼儿园的小操场修建在道路上,影响出行。”……现场究竟是什么情况?9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万科锦西润园小区实地探访。
实地探访:
幼儿园打围区域占人行道1/2 业主反映影响通行
9月5日上午,记者在蒙田森锦西幼儿园看到,幼儿园临街一侧的外围被一圈栏杆围住,栏杆边还摆放着几个花箱。栏杆内设置了一处升旗台,地面铺设着人工草坪,草坪用白线画出几根跑道。整个被栏杆围住的区域几乎占了人行道1/2的面积。
对此,万科锦西润园小区业主颇有怨言。“这里是人行道路,幼儿园用栏杆占了道路的一半,剩下通道本来就很窄,再加上共享单车还会停在路边,行人可以走的路就更窄了,影响大家出行。”小区业主赵女士说。
对于幼儿园占用公共区域这一行为,小区业主从去年7月就开始反对,直到现在,事情还未得到解决。
冉女士告诉记者,小区业主是在去年7月,也就是蒙田森锦西幼儿园还在装修的时候,发现幼儿园在道路上打围。“当时业主觉得不对劲,就向小区物业反映,物业反馈给我们的说法是幼儿园打围的这块区域是用来堆放建筑材料的。对此我们业主也表示理解,想着装修完了他们就会拆除。谁知道他们并没有拆除,而是开始修栏杆了。”发现幼儿园在修建栏杆后,小区业主便向物业以及金泉街道办事处、金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等进行投诉,可事情并未得到解决。
街道回应:
打围区域属于小区物业管辖
可移动式围栏不属于违法建设
对于小区业主的投诉内容,金泉街道办事处表示,蒙田森锦西幼儿园于2019年8月在其租赁的户外商业红线内修建长30米、高2.2米的铁质栏杆,属违规构筑物。金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联合区执法大队约谈了幼儿园负责人,劝导其尽快拆除该违规构筑物。2019年12月蒙田森锦西幼儿园已整改。
业主赵女士则表示,幼儿园的整改仅仅是在栏杆下方加了几个滚轮,铁栏杆依然存在。
金泉街道办事处今年8月28日针对此事给出回复:金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会同市执法总队五支队、金牛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0年8月20日到现场查看,现场为可移动式围栏设置于该处小区红线范围内,属万科锦西润园小区物业公司管辖,可移动式围栏不属于违法建设,现场未发现存在侵占公共道路的情况,围栏离盲道1米左右,因此不存在行人、盲人行走的安全隐患。
金泉街道办事处表示,打围区域应由物业公司管辖。于是,9月5日,记者联系上万科锦西润园物业服务中心的王经理,王经理表示,他们并没有权力去强拆围栏。“为了解决这件事,从去年7月开始,我们和社区、街道办、城管等部门沟通了多次,但是我们得到的反馈是这个围栏不属于违建,没侵占公共道路。作为物业,没有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或拆除通知,我们也没有权力去强拆。”
王经理告诉记者,物业也尝试搭建沟通平台,让幼儿园负责人和业主协商,让幼儿园通过给费用租用公共区域的方式来租用这块地,收到的费用属于全体业主。“但是部分业主并不同意这个处理方式,要求拆除围栏。所以我们也只能再次将情况上报给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寻求解决办法。”
幼儿园回应:
需要相关部门来判定是否拆除围栏
9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尹老师。尹老师表示,幼儿园与商业楼业主四川众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在签协议的时候,我们明确表示了我们是办幼儿园,需要有户外活动场地,这件事达成了共识才签署的协议。”
据物业中心王经理介绍,幼儿园租用的楼栋是四川众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持产业,租赁合同也是双方签订,小区物业并未参与其中。
尹老师表示,是否要拆除搭建的围栏,需要由相关部门来进行认定。“这块地是怎么定性,搭建的围栏是否需要拆除,都需要相关部门来认定。我们是签订了合约,签合约的时候明确说了幼儿园需要一块户外运动区域,所以要拆除的话,也需要相关部门来认定,给一个说法。”
记者从小区业主提供的一份《关于5栋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争议的情况汇报》中看到,幼儿园方代表认为幼儿园外区域不属于住宅业主分摊面积和共有,锦西润园业主方代表认为幼儿园的户外场地是小区业主共有,幼儿园无权使用。
现场的另一位物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区域是属于5栋商业楼的,还是属于小区业主的,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此事还是需要业主和幼儿园方协商,寻求一个解决方案。”
律师观点
若确为小区公共区域 需经过相应数量业主同意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表示,若该区域确定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区域,那么幼儿园若要占用这块小区公共区域,则需要征得小区业委会的同意。
对于幼儿园所说的与该楼栋业主达成一致,可以使用楼栋外的公共区域的这一说法,徐斌律师表示,该协议是无效的。“小区的公共区域不属于某一个业主所有,因此该栋楼业主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出租,并以此来牟利,这种租赁行为是无效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表示,若该区域确为小区公共区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小区要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彭惊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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