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通知书

四川法制报 2020-08-11 00:37 大字

成人社询字〔2020〕001号成都中科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需了解你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情况。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6日10:00之前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地址:天府新区兴隆湖新经济产业园A区9栋210,电话:68772329),你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复印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职工名册(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及复印件;4.工资表(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及复印件;5.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参保人员缴费明细(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6.员工考勤记录(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及复印件;共计6件资料。监察员:苏祖建 巫成德2020年8月10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逾期不接受询问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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