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老人为救女童被撞身亡 二审判决:见义勇为不担责

澎湃新闻 2020-08-08 11:38 大字

河北老人为救女童被撞身亡!法院:见义勇为不担责(00:18)时隔一年,备受关注的河北香河老人侯振林为救女童被撞身亡引发的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侯振林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担责,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已得到赔偿。此前,香河县人民法院一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侯振林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余元。

8月6日晚,侯振林的儿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法院能给出这样的判决不容易,也算给老爸一个交代了”。目前,家属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2019年3月9日,103国道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路段,一名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9年6月12日,香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涛对照现场监控分析事故责任。红星新闻记者吴阳 拍摄

▲2019年6月12日,香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涛对照现场监控分析事故责任。红星新闻记者吴阳 拍摄

随后,香河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责任。这一认定结果让老人家属很难接受。

2019年6月12日,负责这起事故处理的香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涛,以及参与这起事故复核的廊坊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聂锡金向记者表示,老人抱起女童通过马路时,在能确认却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同行,负有一定责任,但事故同等责任并不等于同等赔偿责任。

一年过去,2020年8月6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香河县法院网发布文章《香河老人侯振林为救女童被撞身亡 司法撑起“保护伞” 见义勇为不担责》称,“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香河老人侯振林为救女童被撞身亡引发的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侯振林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担责,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已得到赔偿”。▲侯振林老人生前照片

▲侯振林老人生前照片

文章提到,2019年3月9日13时43分许,幼童邱某(2015年5月1日出生)在河北省香河县京塘线金三角路口(52公里+100米)自西向东独自横穿公路。香河县某村街群众侯振林见此险情,抱起该幼童横穿公路,与被告潘某雇佣的司机史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撞,造成侯振林死亡,邱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及认定,潘某、侯振林及邱某法定监护人李某在此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侯振林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4月8日,侯振林被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8月6日,香河县法院网发布文章《香河老人侯振林为救女童被撞身亡 司法撑起“保护伞” 见义勇为不担责》

▲8月6日,香河县法院网发布文章《香河老人侯振林为救女童被撞身亡 司法撑起“保护伞” 见义勇为不担责》

文章指出,侯振林虽因交通事故身亡,但该事故系在侯振林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发生,基于侯振林见义勇为的行为性质,其权益依法应予充分保护。

侯振林作为见义勇为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该案中潘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9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10%赔偿责任为宜(原告已撤回对李某起诉,赔偿责任另行解决)。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侯振林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余元。

文章称,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来源:河北青年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视频制作:河北青年报记者马靖

原标题:《河北老人为救女童被撞身亡!法院:见义勇为不担责!死者家属获赔5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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