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男子被判赔2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近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与看守所通过网络视频连接,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和信息化手段,“隔空”完成了这场特殊的庭审。
普通鵟隶属鸟纲隼形目鹰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主要栖息于山地森林和林缘地带。因该物种在我国分布范围广、种群数量稳定,使得不少人看中其可食可驯的特性而趁机进行非法猎捕。2018年12月12日,冯某使用钢质兽夹,在天府新区某在建工地背后的池塘边猎捕到普通鵟1只,在准备出售时被民警挡获。被冯某捕获的普通鵟右肢被兽夹夹断,在其接受医疗救助期间,出现截肢手术术后恢复并发症,于2019年1月死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冯某是否应当承担、如何承担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等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冯某当庭认可其前述违法事实,表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致歉。在法庭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冯某当庭初步达成调解协议,由冯某赔偿1只普通鵟的价值25000元及医疗救助费用2758元,并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庭还就冯某非法猎捕及其自行陈述的曾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自然生态的危害和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侵进行了批评教育,冯某泪洒当庭并表示以后绝不再猎捕、食用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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