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非法出借资质 六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20-06-11 01:50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张舒婷

出借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给无资质的他人并放任其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6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全部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为谋私利非法借资质证投标

2018年9月,被告人鄢敏得知成都某玻璃制造公司有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业务。为了拉近与该公司关系,以后方便开展业务合作,鄢敏决定参与该公司的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招标比选。

鄢敏通过朋友联系到被告人廖银,因以廖银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某废渣处理厂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鄢敏便与廖银商量以四六分成为条件借用其资质,并安排儿子鄢夏去参与投标。廖银同意后,将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鄢夏作为代表参与该次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比选竞标。

次日,鄢夏以3800元/吨处置费中标后,廖银将危险废物安全代处置协议用快递寄给了鄢夏。最终,由鄢夏与成都某玻璃制造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安全代处置协议。然而,廖银却没有按照协议及相关规定处理该危险废弃物。

辗转多人违法倾倒工业污水

2018年10月,鄢敏为了尽快处理掉这些危险废弃物,便找被告人郑华联系运输车辆转移处置。郑华明知该废弃物为工业废弃物后,为了从中谋取利益,联系了被告人杨树来转移处置。杨树没有处理资质,却在得知该废弃物为工业废弃物的情况下,仍以6.5万元的处置费与鄢敏达成了转移该废弃物的口头协议。随后,杨树按照鄢敏、郑华的要求,冒充中标协议中具有承运资质的南充市某运输公司车辆,指使被告人赖福、罗江来处理。赖福、罗江二人知道该污水并不是生活污水后,依旧驾驶吸污车将该危险废弃物转运至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污水井,将其非法倾倒至排放生活污水的下水管道中。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杨树等人在非法倾倒危险废弃物过程中,被接报的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查,两车共倾倒危险废弃物26.26吨。所倾倒的危险废弃物经生活污水下水管道流至某环保科技公司的水质净化厂项目部,经该净化厂紧急人工处理,未使危险废弃物大量流入自然环境。

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专家意见认定,以上所倾倒的废矿物油的油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中的HW08。

污染环境6名被告人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鄢敏、廖银、郑华、杨树、赖福、罗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3吨以上的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共同犯罪中,鄢敏、廖银、郑华、杨树系主犯;被告人赖福、罗江系从犯。被告人鄢敏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6人均为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均认罪认罚。其中,廖银在侦查阶段虽不认罪,但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且系出借资质,对案涉废料的具体处理不知情,系间接故意,案涉犯罪结果的发生由多个环节构成,系多因一果,请求从轻处罚。

综上,龙泉驿区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鄢敏、廖银等6人拘役、有期徒刑5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规定中的主体应分别或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自然人或单位;二是需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自然人或单位。该规定中的行为包含三种类型:一是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他人提供危险废物许可证;二是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他人提供危险废物;三是委托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符合以上条件的三类主体在实施该规定中的三类行为的七种情形,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均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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