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忙致残 谁来赔?

四川法制报 2020-05-26 07:14 大字

本报讯(钱薇伽记者陈博实习生张舒婷)倾倒高浓度草酸时请求工友帮忙扶住瓶子,却不慎将液体倒在工友双手上,致其双手九级伤残。义务帮忙受伤,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武侯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帮人赔偿工友医药费、抚慰金、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屈某和严某为同一工地保安,屈某是保安队的副队长。2017年8月,屈某让严某帮忙拿住一个瓶子,屈某往瓶子里倒液体,倾倒过程中,屈某不慎将液体倒在严某的双手上,致严某双手被严重烧伤。后屈某将严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严某双手酸烧伤1%,Ⅲ度,经简单包扎后其继续回工地上班。

几天后,严某双手疼痛非但没有减轻,手指还出现清亮水泡,单位领导和同事将严某送医住院治疗。一个月后,严某进行了手术,切除了左手食指和中指,右手中指和无名指,产生医疗费1万元,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查,屈某倾倒的液体正是高浓度草酸。

事后,严某多次与屈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始终无果。严某将屈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原告严某具有帮助被告屈某完成倾倒液体工作的意愿,屈某没有明确拒绝严某帮助,也没有提出报酬要求,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双方建立义务帮工关系。故屈某作为被帮工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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