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间,工伤职工有哪些医疗待遇?

四川工人日报 2020-05-20 14:16 大字

5月19日,成都市某公司职工刘某来电咨询,称2019年6月他在上班时受伤,住院治疗半年,出院后他被认定为工伤。刘某想问:医疗期间,工伤职工有哪些医疗待遇?

针对刘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马福顺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享有的医疗待遇包括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护理等。

具体而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受伤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马福顺律师进一步指出,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前述所列七项工伤待遇。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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