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警发布重污染天气临时交管措施通告红色预警 单双号限行

成都日报 2020-04-27 03:3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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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交管局发布通告,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规定,当成都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将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对应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一、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二)工作日的6:00至22: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即: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二)工作日的6:00至22: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

(四)全天24小时禁止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二)每日的3:00至24: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春节放假期间,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限制)

(三)每日的3:00至24:00,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区域道路,本市和外地汽车(含临时号牌汽车)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区域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全天24小时禁止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交警解读

通告内容有7处调整

昨天,成都交警对《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调整内容进行解读。

一、在原“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对应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后增加说明内容“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二、根据《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内容,取消原“蓝色预警”等级下的交通管理措施。

三、原“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调整为“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

四、原“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调整为“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五、原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第四条“全天24小时禁止过境重型载货车在绕城高速公路G4201(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调整为“全天24小时禁止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六、原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第二条“春节放假期间,黄标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限制”调整为“春节放假期间,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限制”。

七、原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第四条“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调整为“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持有《早餐配送证》《城区园林绿化专用证》的车辆”。

本报记者 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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