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保管钢筋 他却伙同工人偷去卖

绵阳晚报 2020-03-25 09:57 大字

作为公司劳务人员,却利用保管和加工钢筋的职务之便,擅自将该公司的钢筋变卖,非法牟利超过50万元。近日,平武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宣告缓刑。

■史骄麒唐红记者邓勇

监守自盗偷卖工地钢筋非法获利

2018年8月,胡某甲以林州市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的名义,与中铁某局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局)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劳务公司派员为中铁局某合同段提供钢筋加工劳务,并编入项目部接受施工管理。合同同时约定,由中铁局提供施工材料,劳务公司负责看管材料和设备。

然而,就是这个“看管”的职权,却让胡某甲等人看到了赚钱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胡某甲安排其雇佣的劳务人员刘某甲、刘某乙、胡某乙、李某某,分17次将中铁局案涉合同段钢筋加工厂内加工后的残余钢筋约20吨,运送至平武某废旧收购站变卖,总共获利4万余元。慢慢的,变卖残余钢筋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胃口了,他们又将眼光瞄准了原材料。2019年1月初至4月底,胡某甲先后四次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胡某乙、李某某等人将成捆的钢筋原材料共110.55吨,以28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李甲,李甲又以3350元至3550元每吨的价格倒卖至江油、成都等地。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变卖的废钢筋价值36000元,成品钢筋价值473154元,共计价值509154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以劳务公司名义退赔成品钢筋90.048吨,20吨残余钢筋也已发还。

法院判决均因职务侵占罪获刑

平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胡某乙、李某某,作为受中铁局管理的劳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该公司的钢筋变卖并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甲明知是犯罪所得钢筋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胡某乙、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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