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热播,花320万元给儿子全款买房却无家可归 “老严夫妇”该如何走出困境?
专家简介
陈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法律保障。
杨晓林: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继承法方向专业律师,“家事法苑”家事律师团队带头人,自2004年起专注于婚姻家事法方向。
唐应欣: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优秀律师。
近日,由孙俪领衔主演的电视剧《安家》热播,剧情围绕买卖房子讲述了一系列故事。其中一对在上海卖包子的老严夫妇牵动了很多人的心。老严夫妇用毕生积蓄320万元给儿子全款买了一套上海房产。故事发展到后面,老严夫妇想要住进买下的房子,却被儿子和儿媳变相拒绝,差点流落街头。
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子的所有权属于谁?能不能要回房屋所有权?在现实中应该如何避免自己成为下一个“老严夫妇”?红星新闻联系上三位国内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专家、律师,来解读《安家》中相关法律问题。
A
房子的所有权如何界定?
陈苇:此房屋的所有权应当界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上已经登记在这对老夫妇的儿子和儿媳名下,依法应当按房屋的产权证确认权利人,即此房屋依法属于在婚姻期间由男方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杨晓林: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房子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妇的名下,并不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那么房子所有权归儿子和儿媳。
唐应欣:这个取决于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如果登记的是小两口的名字,那么房产所有权就是小两口。
B
老严夫妇有没有渠道要回房子的所有权?
陈苇:这取决于儿子对于父母无房可居的情况是否知情,如果是知情的,则这对老夫妇就可以依据法律要回房屋的所有权;反之,如果是不知情的,则不能要回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此属于法定扶养义务。此扶养义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上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扶助;二是精神上的关心和慰藉。
如果对于父母无房可居(既无钱购房也无钱租房)的情况,儿子是知情的,这种变相拒绝入住而导致父母无房可居的行为,应属于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老严夫妇有权依法撤销赠与,要回该房子的所有权。并且必须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该赠与的撤销权。反之,如果对于父母无房可居的情况,儿子并不知情,则不属于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老严夫妇无权撤销赠与,不能要回该房的所有权。(注:查看剧中片段,父母并没有告诉儿子:他俩是退承租房后前来投靠儿子想入住此新购买房屋的。)
C
如果儿子与儿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杨晓林: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而且父母是无法干涉儿子的离婚自由的,一旦儿子儿媳离婚,房产的分割方式就由儿子儿媳说了算。协议离婚中要看儿子儿媳协商房产分割方式,双方可以协商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折价款,折价款的多少也是由双方共同商定,当然,双方也可以协商将房子给孩子等不同的方案,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双方可以拿着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对房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协议离婚的,就需要去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房子会被当成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并且按照登记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分割的比例上也有些微的差别,如果父母为儿媳妇加名时选的是“按份共有”,那么离婚时基本上会按照房产证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儿子争取多分的难度很大。如果当时选的是“共同共有”,因为共同共有未确定份额,因此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对于房子的贡献度、儿子儿媳对家庭的贡献,儿子儿媳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房产分割的份额,儿子可以主张自己的贡献大,要求多分份额,具体能多分多少,要看法院的自由裁量。
D
法律对老严夫妇提供了什么救济渠道?
陈苇: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老严夫妇的儿子对父母有法定扶养义务。如果儿子明知父母无房居住,却变相拒绝父母前来居住而使老严夫妇无房可居,则属于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老严夫妇有权依法撤销赠与,要回该房子的所有权,以维护他们的权益。反之,如果儿子不知父母无房居住,即使老严夫妇无房可居也无权撤销赠与,就不能要回该房子的所有权。
但是,老严夫妇由于已经退房而导致无房可居,并且经营的包子铺已停业导致没有经济收入,生活陷入困境,他们属于“生活困难的父母”,依法有权请求儿子给付赡养费和解决住房问题(或者让老严夫妇在此购买的房屋共同居住,或者出租金帮助老严夫妇另外租房居住)。这样就可以依法维护老严夫妇的权益。
E
作为父母,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苇:作为父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其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以,父母在购买房屋之前,即使同意在产权证上“只写儿子、儿媳两个人的姓名”,但可以与儿子和儿媳首先依法签订一份“附义务的赠与房屋合同”,写明父母享有对此房屋的居住权,以便今后让儿子和儿媳承担让父母居住此房屋的义务。其二,还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父母在购买房屋之时,可以在产权证上除写上儿子和儿媳的姓名外,同时还写上父母的姓名,让父母对此房屋也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即父母与儿子、儿媳四人对该房屋共同共有),这样可以保障今后父母能够入住此房屋,以维护父母的权益。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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