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台实施细则受疫情影响致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本报讯 (记者 缪梦羽) 记者从成都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部署,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发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等群体的公积金政策。据悉,相关政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对企业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
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细则》明确,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其中,“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指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工,或者因供应链价格、经营方式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成本明显上升从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困难企业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按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或当期实发工资5%的水平,在1%~4%间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实行差异化缴存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继续保持降比后缴存比例的差异化。暂时无力缴存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期限均不超过1年。
若企业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可继续正常缴存,企业应继续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若企业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确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按《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10个工作日向开户地所属服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满后应恢复缴存,并通过职代会或工会,按不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或当期实发工资1%的水平约定缓缴期的补缴标准。确需继续缓缴的,应按《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10个工作日向开户地所属服务部提出申请。
对职工
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
贷款权益不受影响
根据《细则》,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贷款权益不受影响。其中,“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指在疫情期间由于企业原因未能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月度汇缴的情形,影响期从2020年1月至疫情期或缓缴期结束。
“贷款权益不受影响”,指因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完成按月汇缴形成的断缴,在疫情期、缓缴期内或疫情期、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的,在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视作断缴,享受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贷款权益;受疫情影响在企业缓缴期申请贷款的,按缓缴前上一月的缴存基数认定收入,并按申请时的时间确认时间系数。
疫情期间,异地贷款职工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疫情结束次月。
对一线工作者
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因疫情失去收入职工
疫情期间未还款不作逾期处理
《细则》明确,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以及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适用这一政策的人群包含三类职工 ——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包括医护人员、警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疫情防控及保供的干部职工等;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主要包括因企业减员、未正常发放工资等的企业职工,以及暂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暂无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等。
“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包括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疫情期间已经报送的逾期记录予以调整,已计收的罚息,作退回处理。而“不能正常还款”的,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须在疫情结束后最长6个月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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