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购买自用口罩是否免征关税? 成都海关解答有关进口防疫物资征、免税热点问题

成都日报 2020-02-19 02:08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杨富) 昨日,成都海关制定并发布了《进口防疫物资征、免税问题答疑汇总》,就大家普遍所关心的进口涉税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根据现行相关政策,个人从境外购买携带的自用口罩,如果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将免税放行;从国外购买的口罩通过邮寄方式入境,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人民币以内的免征税。

问:个人在境外购买的口罩携带回国自行使用的能否免税?若不能免税,征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公民在境外购买的口罩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海关免税放行。若口罩价值超过5000元,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按照物品征收行邮税,口罩的行邮税税率为20%。

但是,若口罩价值超过5000元,经海关审核超出合理自用范畴,该批口罩应作为货物向海关申报。其中,对不符合问题一所述免税政策的,海关按规定征收关税(关税率6%)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3%);若是原产于美国的口罩,还要按规定加征25%特别关税。

问:个人购买的口罩从国外以邮递方式寄运回国能否免税?若不能免税,征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人民币(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个人寄递物品有金额限制,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限额800元人民币,寄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物品,限额1000元人民币。超过上述限额,须办理退运或者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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