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实施首周 在川投资者接连“喜提”新法福利
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实施,成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新法实施首周,已有一批在川投资者成功“喜提”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者范围、企业类型、信息报告等方面的制度福利,相继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中国人可开外资公司
“可以直接当外资公司股东真太好了,这为我们和外方投资人更快达成合作提供了切实方便”,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领取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张女士感叹道。
“成都千亿光电有限公司”是一家内转外(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企业,在新法规定下,新吸收了黎先生、柳先生、周先生三位国内自然人作为企业中方股东,充分展现了“新法”聚集资本合力,推动市场活力的积极效益,也使得三位股东成为在川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首批受益者”。新法明确了中国自然人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积极响应了市场需求,充分释放了民间投资热情,为促进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外企向内外资一致“转型”
为充分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的规范要求与对适用相同法律的内资企业是一样的。为此,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也只区分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这一变化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也会所有体现。如上述千亿光电的营业执照,其投资人为中方和外方合资,现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信息报告制度“上线”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后还需要去商务部门备案吗?”“不需要。在变更登记过程中一并填报信息报告即可。”新法实施后,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或备案,取而代之的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成都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日前在办理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时,就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系统一并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变更报告,畅享外商投资登记、报告“只进一扇门”福利,年度报告也与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实行“同一时间、同一渠道”。
此外,对于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新法为其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进行调整,企业可按原有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等登记注册。但过渡期后仍未对于法律规定不一致作改变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或备案手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公示违反过渡期要求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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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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