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卖淫团伙举报同行“点号手”获罪
马汪璐胡兴本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点开微信“附近的人”,是不是总会弹出热情性感的美女跟你打招呼?别以为这是天上掉馅饼,你是被卖淫团伙盯上了!该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由老板、“键盘手”“站街号”等组成网络卖淫产业链,只用一部手机就可遥控全国各地的卖淫嫖娼业务。更不可思议的是,为了抢占卖淫市场,该团伙雇用“点号手”举报其他“招嫖微信号”,致使他人无法开展业务。
2019年12月26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对该团伙涉嫌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判决。老板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键盘手”“站街号”等5人犯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点号手”等两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四川省的首例判决。
■ 一部手机 遥控全国卖淫业务
2018年6月以来,王强通过微信将李玉、林爽、吴明等8人纠集在一起,建立起了一条网络卖淫产业链。王强安排李玉等人充当“站街号”,将网上购买的临时微信号定位于卖淫女从事卖淫违法活动所在的区域,将大量挂有“键盘手”林爽微信二维码的“招嫖微信号”散布出去,以便嫖客通过自己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招嫖微信号”,进而通过识别“二维码”添加“键盘手”的微信号。“键盘手”林爽则使用极具诱惑性的微信昵称和头像,与附近的人打招呼聊天,发出带有性暗示的话语,引诱他人萌生与头像中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一旦聊天对象产生类似想法,林爽便与其进行更深入的对话,介绍开房服务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如果对方有嫖娼的意愿,林爽立即将卖淫女所在酒店房间的位置发给嫖客。嫖客达到酒店后,对卖淫女进行选择,开始卖淫嫖娼交易。交易完成,卖淫女通过微信等软件收取嫖资,然后再将嫖资的40%至50%左右返给王强。王强再将其中的20%至30%返利给“站街号”和“键盘手”。
因“键盘手”明确掌握嫖客的数量和每天每一名卖淫女的“业务量”,会对每天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量进行记录和统计后上报给王强。因此,虽然该团伙成员身处全国各地,但王强却能通过手机对遍布全国各地的卖淫组织进行掌控。
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是一起新型的网络卖淫嫖娼案件,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由老板、“键盘手”“站街号”“点号手”等组成了一条网络卖淫产业链。有别于传统卖淫模式,这种新型模式全部利用网络软件发布招嫖广告、联系嫖客,实现线上交易,犯罪分子利用手机便可遥控全国各地的卖淫嫖娼业务。
■ 抢占市场“点号手”举报同行
“生意”越做越大,王强逐渐不满足于现状。为打压“同行”,争取到更多的嫖客资源,王强又特意招聘吴明等人充当“点号手”。“点号手”吴明等人假装嫖客,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搜一搜”等功能,找到该区域内其他招嫖的微信号后,以该微信号涉及违法活动,向腾讯公司举报。腾讯公司会对被举报的微信号进行封号,致使其在短时间内无法再开展业务。
多行不义必自毙。2018年6月17日,王强在龙泉驿区某酒店为自己团队中的多名卖淫女开房后,假装嫖客找到了该酒店附近的一个“同行”。随后,王强纠集多人前往“同行”团队卖淫女所在的酒店,冒充线人,对卖淫女及其背后的团队进行威胁,搅黄对方生意,将其赶出该片区。然而,就在王强等人“成功”将竞争对手驱离时,自己也被早已“恭候”在此的警方挡获。
办案民警从王强的手机里查获了其正在从事组织卖淫嫖娼活动的信息,并立即出动,将王强团伙其他成员一网打尽。
■ 定罪量刑 幕后老板获刑10年
该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招募、雇用、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达3人以上的构成组织卖淫罪,10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幕后老板王强,以招募、雇用、纠集等手段在较长时间内管理他人在全国多地卖淫,卖淫人数远远超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站街号”“键盘手”、组织管理“卖淫女”的老板各自职责清楚,分工协作共同促成卖淫女、嫖客之间卖淫嫖娼交易的完成,形成规模化“黑色产业链”。“站街号”和“键盘手”虽然在卖淫团队中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是其行为本质系居间介绍卖淫,从老板收取的嫖资中的一部分提成佣金,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2019年12月26日,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对王强等8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判决。王强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玉、林爽等5人犯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李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林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吴明等两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检察官说法 “点号手”的罪与非罪
该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点号手”吴明等人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四川省的首例判决。“点号手”的行为性质认定为本案的一大难点。“点号手”的主要行为表现系接受组织卖淫老板的雇用,在老板具体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将老板提供的其他组织、介绍卖淫团队发出的“招嫖微信号”通过识别二维码添加好友聊天,获取其他团队“键盘手”发出的文字、图片等包含违法信息的聊天内容,并利用微信违法举报功能向微信官方举报,以达到微信官方对这些微信号进行“封号”的目的,打击同业竞争者。“点号手”行为本身是举报违法行为,看似合法,却是为了达到不法目的。这一“合法”的行为究竟是不是犯罪,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人认为,虽然行为的目的具有不法性,但是行为本身合法,不作犯罪处理。相反意见则认为,其行为虽合法,但是目的违法,并且其行为实际上为组织卖淫团队提供了帮助,本质上起到了支持推广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点号手”的行为正是符合这一罪状的表述。
该案经龙泉驿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获法院有罪判决。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今后司法实践中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标准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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