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名不成立

四川法制报 2019-11-29 00:47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十佳辩护词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李玲《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

2010年7月1日,A公司增资扩股,吸收7名新股东,以2020.48万元现金入股A公司。随后,在对A公司账目进行审计中,发现作为注册资本的三处房产(价值1538.18万元)未过户到A公司名下。新股东顾某某等人认为原控股股东张某某出资有部分不实,要求补缴出资款,张某某也同意。2010年12月,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向A公司补缴股本金1538万余元,但其中600万元为A公司的应收款,380万元为A公司账上资金,只有558万元为张某某自有资金。

本案诉争焦点是:张某某把公司资金980万元作为个人名义补缴的出资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认为,由于涉案三处房产改制前属于B公司资产,因此是B公司投入A公司的资产,不是张某某应新缴纳的出资款,张某某不存在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情形。改制过程中,A公司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没有超过B公司净资产额,不存在张某某等作为B公司原来股东或作为A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的问题。改制完成后,A公司承接了B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包括涉案三处房产所对应的债权,A公司也将三处房产列为了公司资产清单。本案的实际情况也是由改制后的A公司在行使三处房产对应的权利,不是已经解散的B公司,更不是张某某本人。

辩护人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本案中没有特别的约定,而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A公司最终没有取得三处房产的所有权,张某某在法律上无义务承担差额填补责任。并且,由于张某某在法律和事实上不该承担责任,所以双方对各自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客观事实的重大误解,该民事行为可撤销。

此外,依据A公司与顾某某等人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当公司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一致时,顾某某等人有权解除协议或要求公司赔偿,但顾某某等人无权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次,张某某在补足资金后,公司增加了558万元的资产,张某某遭受了558万元的财产损失,职务侵占公司财产不成立。

本案经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律师后语

本案提示我们,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要注重相关法律关系审查,在行为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中分析行为的性质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避免一叶障目、断章取义。同时也提醒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加强刑事法律知识学习,也要加强民商事法律知识学习,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松该辩护意见在形式上繁简得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表达流畅;在内容上,用语专业、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论证严密,达到了“讲事实、摆道理”的良好效果,是一篇优秀的辩护词范本。从辩护效果来看,辩护意见既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澄清了案争事实,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整篇辩护意见既专业又生动,充分体现了辩护人深厚的“用事实讲话、用证据说话”的法律技能,细微平淡之处反映了辩护的成功与有力,也让我们感受到了理性与逻辑的力量。这是所有法律人都需重视且强化的法律“工匠”精神与法律职业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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