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合同有出入业主该怎样维权?

南充晚报 2019-10-17 00:40 大字

市民周女士打进本报热线2225777咨询:2017年8月, 我在成都看中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随后,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 余下房款办理了银行按揭。按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18年12月交付房屋,然而,一直拖到了今年上半年才拿到钥匙。今年1月,我发现该房屋跟当时签订的合同有出入。最让我不能接受的是, 地下车库净高只有1.8米。 在合同所附的平面图上,标明地下车库的层高为2.5米,但没有标明净高。我应当如何维权?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秀律师: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住宅设计规范》 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 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 其净高不得低于2米,当做汽车库时,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而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即使作为对车库净高要求最低的“微型车、小型车”车库,最小净高亦应满足2.2米。本案中,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图纸中, 没有对地下车库的净高予以标注。 作为房产公司的房屋设计图纸是早已设计完成的, 并非与你协商所达成的标准。因此,设计中未按国家标准执行的内容, 应当履行向你方(买受人) 特别告知的义务, 以利于你方(买受人)作出判断。否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商品房的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 因房产公司交付的成果未达到国家标准, 严重影响了地下室作为车库使用的功能,应当向你方承担违约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韩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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