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虽无主 我心有主

合肥晚报 2019-08-05 01:08 大字

近些年来,“高空抛物”已经制造了不少人间悲剧,夺走了很多人的生命健康,毁掉了很多家庭的幸福安宁。但这种违法背德、伤天害理的行为,有时竟连肇事者都找不到,常让受害者索赔无门,令人唏嘘。

“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极大,这里不赘言。说一件古事。也是炎炎夏日,元代大学者许衡等一行人外出,因为天气炎热,个个口渴难耐。正好路过一棵挂果的梨树旁,大家纷纷去摘梨解渴,只有许衡一人不去。这时有人就问他:“为什么你不去摘梨呢?”他说:“不是自己的梨,怎么可以随便乱摘呢?”那人就笑他迂腐:“世道这么乱,管它是谁的梨。”他说:“梨虽无主,我心有主。”

“梨虽无主,我心有主”这件事深刻阐明了,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在没有外部监督的情况下,仍严格自律,坚守慎独,追求完美道德和高尚人格,难能可贵。

仔细想来,“梨虽无主,我心有主”对治理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害人事件不无启迪。

现在人们对“高空抛物”的惩处看法不一。如曾经成都有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其刑拘。而检察机关则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应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起诉。

正是因为没有统一、完善的“规矩”,使得“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且在造成重大后果时,由于往往难以找到准确的肇事者,此类案件的最终惩罚,多采用“连坐”的方式。

正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此有人认为,让多数人为个别人的侵权行为共同补偿,容易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且放纵了真正的加害人。还有人认为,若一些被告人没有责任,而最终让这些被告人补偿,不符合法治和正义的理念。

鉴于此,有的地方采用技术手段取证。如:浙江杭州某小区就购置了47个广角摄像头,安置在单元楼前后,呈一定角度仰拍,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可存1个月,就算从楼上丢根烟头都能找到人。如果都能这么做,相信“高空抛物”会很快匿迹。但如此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尚难普及。

在相关法律尚未制定出台之前,依笔者之见,可以做的,先做起来。

其一,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强化人们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使大众真正认识到“高空抛物”有可能造成不可预测的危害,认识到随心所欲一“抛”就有可能会伤人害命,从而自觉远离“高空抛物”。

其二,注重教育衔接,提高文明素养,强化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营造“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杜绝“高空坠物”成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行动。

其三,提倡道德自律,大力宣扬类似“梨虽无主、我心有主”的品行。一般来说,在众人眼皮底下,人们大都能注意自己的言行。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人们容易放松对自己的约束,甚至做出为人所不齿的事,这就要求人们能够自觉做到慎独。

最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在当今社会不可能人人做到自我约束的情况下,就应该由法律来进行约束。鉴于目前有关法律尚不完善健全,包括检察机关人员在内的司法工作人员,就应该主动参与,行动起来,利用我们从司法实践中获取的经验,贡献出自己的智慧,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让相关法律尽快地完善出台,让惩治“高空抛物”有法可依,不让无辜的好人受害、不让无责的人担责,让有过之人受到应有惩罚。

将宣传与教育并举,自律与他律结合,最终,争取让我们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能达到“梨虽无主,我心有主”的境界,“高空坠物”便会很少发生,很少害人了。

□吕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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