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湿滑患者摔伤保洁外包医院不担责?

南充晚报 2019-07-30 00:43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李某在南充一家医院住院时,保洁人员进行保洁操作后,未及时清理,致李某摔伤。李某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2万余元,但医院辩称保洁工作外包给了成都某保洁公司,应由该公司负责。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李某8万多元。

保洁不当地面湿滑患者病房不慎摔伤

50多岁的李某, 是市内某公司职员。2017年4月19日,李某到市内某医院住院治病。4月21日早上,在这家医院从事保洁工作的人员在对病房进行保洁操作后,没有及时清理地面水渍,李某在病房内行走时,不慎滑倒,致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李某在这家医院继续治疗, 于同年5月4日出院,李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他找到医院要求赔偿,医院却称,李某摔倒与医院无关,医院的保洁工作外包给了成都一家保洁服务公司。早在2014年6月26日, 这家医院与成都市成华区一家保洁服务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将医院的所有保洁、配送、绿化、消毒杀菌、电梯运行等工作委托给那家公司,服务期限为两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另行签订合同,截止到李某出院后,这家医院一直向该公司继续支付保洁、配送等服务费。

状告医院索赔损失 一审判赔8万余元

与医院未协商一致, 李某遂于2018年初向顺庆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当事医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7154元。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 原告李某认为,自己在医院病房摔倒受伤,本人作为患者, 医院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顺庆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医院接受了成都某企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劳务派遣,该公司的保洁人员的工作任务就是保持医院病房干燥洁净。保洁员在进行保洁操作时,致使地面湿滑是导致李某滑倒受到损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85994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 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纠纷, 成都某保洁服务公司的保洁人员进行保洁工作后地面湿滑导致李某摔倒受伤,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与该公司之间是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务派遣。 医院还认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地面刚进行保洁容易滑倒,应当谨慎通过,但其自身疏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医院的上诉意见,李某辩驳称,侵权行为在医院管理、控制的区域内发生,医院应当承担责任;自己在病房内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过错,无须担责。

南充中院终审认为,本案中,李某在当事医院住院治疗疾病, 李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院有义务确保服务过程中李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李某在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房地板湿滑导致摔倒并造成损害,说明医院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 医院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医院认为李某的损害是成都某保洁服务公司的保洁人员造成的, 属第三方责任。根据医院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医院与该公司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李某明确选择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属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于法不悖,应当予以支持。医院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律规定和与成都某企业管理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另案主张权利。 李某在本案中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错行为, 医院上诉称李某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日前,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患者选择由医院承担责任, 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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