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僵尸企业”处理 成都高新法院审结首起市场化破产清算案
本报讯(记者向晓文)为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成都高新法院近日审结首起市场化破产清算案件,有效促进了营商环境。
原来,2018年8月,欧某以某装卸服务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向成都高新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欧某提供的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吴某的电话虽能拨通,但吴某表示公司已停业多年无任何人员,自己不掌握该公司的任何财务资料,也拒不提供通讯地址,拒到庭说明情况。
成都高新法院按其户籍地址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实地查看发现,某装卸服务公司原登记地址已整体拆迁,具体道路名称也已变更,在确认某装卸服务公司确已下落不明的前提下,该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受理了欧某的破产清算申请。
同时,该法院按照法律程序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由该法院知产庭负责人担任本案承办人。因吴某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账册,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该法院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某装卸服务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结果显示其名下无账户。法院又协助管理人到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了某装卸服务公司的不动产、车辆信息,结果显示其名下无任何不动产和车辆。
债权申报期后,因只有欧某一户职工债权,无其他普通债权和优先债权,该法院即刻组织召开了某装卸服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汇报了执行职务、债权审查和债务人财产等工作状况,并表决通过《管理人报酬方案》等相关方案。后经管理人申请,成都高新法院裁定某装卸服务公司宣告破产。
考虑到吴某作为某装卸服务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账册却未移交,导致公司无法进行实质清算,使得欧某的职工债权无法受偿。为保护债权人欧某权益,成都高新法院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欧某释明其可以另行要求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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