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起诉自己公司? 法院判定其败诉

四川工人日报 2019-07-23 14:5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向晓文)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中,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是近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原告何某就是该案被告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将自己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2014年5月起自己不具备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0年4月,案外人卢某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成为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与卢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0年4月16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何某代卢某持有某科技公司65%的股权,实际权利义务由卢某享有。后来何某得知,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未经何某同意,由他人代替何某签署相关文件,将何某登记为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何某称,他于2014年4月才知晓此事,后要求取消登记,并与卢某达成一致。因当时卢某对外借款将印章交由他人作担保,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卢某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至今某科技公司都未办理变更登记。某科技公司因借款纠纷被起诉后未能履行,何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高令人员名单。何某认为,在不知情情况下,他被登记为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某科技公司真正股东,不在该公司享有权利和收益,不应承受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及责任,遂诉至成都武侯区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要求确认其不具备某科技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自2011年4月2日至今,何某即为某科技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该登记具有向社会公示的效力,无论何某是否实际履行了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均不影响其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何某诉请确认其非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何某自2011年4月起代案外人卢某持有某科技公司65%的股份,何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显名控股股东,其应当知晓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情况。此外,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现何某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现在对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变更,将损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成都武侯区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公司经营中出现一种情况,实际控股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让其他人员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多人以为只是挂个名,不参与实际经营,自己就不会有麻烦。但实际上,法定代表人是经过了工商登记,该登记具有向社会公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公司经营活动负责。

法官在此提醒,“挂名法人”有风险,须谨慎对待。如发现自己“被法人”后,建议立即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办法,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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