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法院发布2018金融审判白皮书,金融借款合同案持续增长 注意!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债共签”

天府早报 2019-07-22 02:56 大字

7月17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18年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向社会通报有关金融类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及回应相关热点问题和建议。

据统计,2018年青羊法院新收各类金融民商事案件共5654件,同比下降2.65%,占民商事案件新收案总数35.92%;结案5100件,同比下降12.05%;收案标的金额达37.84亿元。在已结案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案件4612件,占比87.85%;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案件466件,调撤率8.88%。

其中,金融民商事案件以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呈持续增长趋势为特点,共计3477件,同比上升4.07%,占金融民商事案件总数的61.48&;保险类纠纷案件持续低位运转;票据、证券期货类纠纷案件体量较小;互联网金融案件呈上升趋势;担保方式多样性发展;送达周期有所缩短;网络司法拍卖常态化运行;小标的案件执结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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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债共签”

银行主张由离婚协议中承担债务的贷款人配偶,承担其未签名贷款的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T银行与W于2014年8月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T银行出借W6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T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W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W与H于2011年1月结婚,后于2016年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夫妻共同债务由H承担。原告T银行诉讼主张,被告H在离婚协议上自愿承担所有债务,应对被告W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T银行主张H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需证明上述银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借款合同上仅有W签名捺印,H未出具配偶同意借款声明,事后也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且案涉金额明显超出普通家庭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加之,案涉离婚协议未对T银行的60万元借款作出明确记载,T银行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60万元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T银行未能就H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依法驳回原告T银行主张被告H对60万元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司法解释》,金融机构若主张贷款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应对借款合意、借款用途等承担举证责任。建议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加大对贷款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对贷款人的配偶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配偶知情并同意借款的,应注意证据的固定、保存、留痕,为债权实现提供最大范围的保障。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的债务最好共同签署债务合同,双方都应知晓该债务,并且共同债务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天府早报记者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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