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救人后报警应是司机的习惯性选择
■何勇
7月16日凌晨3点,北京南四环十八里店南桥附近,一辆SUV车追尾铲车,造成SUV车上两人死亡。目击者提供的视频中显示,铲车司机在现场长时间打电话报警,未理会路人的提醒,未及时挪车救人,SUV车起火后,过路司机用灭火器救援,但最终火势无法控制。据北京警方通报,目前,铲车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同时,铲车司机未及时施救的行为引发争议。(7月19日《成都商报》)
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车祸车辆尚未起火之前,铲车司机下车后一直打电话,而没有做任何施救工作。即便路过者提醒铲车司机先救人,铲车司机仍然没有理会,继续打电话,直至车辆起火之后,铲车司机才和其他人一道参与灭火。铲车司机这种“先报警后救人”的选择,显然属于见死不救行为,令人气愤。铲车司机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会为自己这种见死不救选择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交由司法机关审理判决,我们静候结果。
其实,到底是先救人还是先报警,这本不该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更不该有争议。“先救人后报警”理所当然是人人皆知的基本常识,应是司机的习惯性、下意识的选择。
从道德层面讲,人命关天、生命至上,毕竟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决定了任何时候都应当把救人摆放在第一位,先救人是基本道德要求,见死不救是一种令人不齿的缺德行为。从法律角度说,“先救人后报警”是法定的处置交通事故的正常顺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然而,这样一个常识性问题,在实践操作中却没有成为所有人的习惯性选择,不时发生这类司机“先报警后救人”的悲剧事件。究其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司机不懂得急救知识,担心乱急救危及伤者的生命;二是司机不了解法律法规,不知道“先报警后救人”的常识,也不知道急救致人死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三是司机是担心“先救人后报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在执法实践中,有司机忙于救人忘记报警,或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被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信息时报》2011年1月6日报道过多起这类案件。
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先报警后救人”的借口,这一点毋庸置疑。让先救人后报警成为司机的习惯性选择,不再上演“先报警后救人”,卫生、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对司机急救知识的培训,提高司机的急救能力。虽然目前科目一有急救培训环节,但大多沦为走形式。另一方面,交警部门要一锤定音,要为“先救人后报警”撑腰,消除司机疑虑和担忧,在执法中不能因先救人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而判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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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成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