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装摄像头侵犯近邻隐私被判拆除
业主装摄像头
侵犯近邻隐私被判拆除
在小区自家住房外墙安装监控摄像,被邻居起诉要求拆除。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隐私权纠纷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摄像装置者拆除其安装的诉争两个摄像装置,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请。
王某为成都市一小区业主,其邻居在自家房屋窗户旁的外墙上安装了摄像装置,两摄像头均可进行转向调节。王某认为邻居安装摄像头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对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故将邻居诉至法庭。
一审法院到现场进行查看时发现,从王某厨房外的阳台上可清楚看到,一摄像头正对该厨房外的阳台。而另一摄像头除可拍摄安装者一楼北面窗户外,还可拍摄一单元入户小区的大门。因该邻居家中无人,故在现场无法查看监控设备的具体照射范围大小和视频留存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方出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安装摄像装置,但其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却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侵犯了原告的隐私。上述二摄像头因均可采集原告的私人生活场所和个人活动轨迹等信息,对其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因此其主张拆除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此外,上述摄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并未流传或作其他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使用,故对原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则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方以王某的生活阳台系一楼商铺屋顶上违法搭建的玻璃房,排除对相邻住房的妨碍应予拆除等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因上述两个摄像头均可采集王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上诉人的行为具有过错,故一审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对于主张拆除违法搭建的玻璃房,则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终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鑫 陈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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