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患监督员”是否应该禁飞?
连日来“国航监督员”事件引爆舆情,公众质疑“监督员”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民航安全法规,精神病患上飞机是否合适?
>>国航最新回应
休养员工个人因私出行,非国航“监督员”
7月13日,微博认证为“编剧”的用户李亚玲在微博上称,其12日在乘坐从成都飞北京的国航CA4107航班时,一位自称是“国航监督员”的女士发飙大声斥责乘客,前后发飙闹腾了2个多小时,随后在女“监督员”的电话举报下,飞机上的几名乘客下飞机后被迫接受各种调查作笔录,滞留7个小时。
李亚玲认为,7月8日北京飞往成都的航班上,这名女“监督员”已经有过类似行为,国航此次飞行前已经掌握其存在精神障碍,可能对机舱秩序和飞行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应该采取一定措施。但在此次飞行中机组人员没有妥善处置,让其在两个小时的飞行过程中扰乱机舱秩序,影响乘客体验,并在最后对自己进行诬告,国航应该给予赔偿。
7月15日上午,李亚玲前往北京国航总部进行沟通。李亚玲称国航认为这是普通乘客之间的纠纷,已经由公安部门处理,事情到此结束;对当事公务舱乘客无赔偿;目前无法制止精神病患者继续登机。
国航随后发布声明表示,7月12日,国航CA4107航班在起飞滑行阶段,因有旅客使用手机,另一名旅客制止而产生纠纷。飞机降落后有旅客报警,随后3名旅客和4名机组人员前往机场公安局配合警方调查。经核实,纠纷一方旅客为国航一名因身体原因休养的员工,此次是个人因私出行,并非国航监督员。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然而,很快国航就被打脸了,因为此前其官网的新闻中就将“社会监督员”作为亮点宣传。
李亚玲透露,自己从国航方面获悉,该名女“监督员”名叫牛宇虹,是国航前空乘人员,十多年前因为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精神疾病和乘客冲突被停飞,后被鉴定为双向情感障碍,被调至地勤岗位,但实际上长期处于病休、只领薪不上班的状态。
李亚玲表示,国航对事实和性质的认定都毫无诚意,自己“不接受这种虚伪的道歉”,并保留采取其他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李亚玲质疑
国航为何允许精神病患免费乘坐航班
李亚玲的博文透露,当时在这架航班上乘客将手机正常调整为飞行模式,被这位女监督员斥责为违规,而她自己“在之后漫长的滑行和等待中,一直没有系安全带,还站着在机舱里走来走去……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她都不停地写书面材料,又找乘务员配合她报警。还不停地在手机上翻出照片指着上面的某些人物,让空姐和空少轮流来认,这位是某某领导……感觉就是在显摆她和领导们的关系”。
李亚玲表示,后来接到国航负责人以及高层领导的回复,“解释了一些他们不得已的苦衷和难处”,也印证了这位牛女士确实够“牛”。因为国航是国企,按照相关规定,不能解聘,只能长期将其“养着”,包括让她享受免费乘坐国航航班的福利待遇。她此次用的就是国航内部经济舱免票,但她本人加钱升舱到公务舱。
李亚玲质疑国航:一个精神病患者为何长期免费乘坐航班,细思恐极!李亚玲的担忧得到多数网友的赞同。
>>航空业内人士
即便设“监督员”也不该由精神疾患担当
在李亚玲与国航15日的会面中,国航方面解释称,触发“飞行黑名单”有严格的要求,不经过司法机关判决,国航没有权利拒绝有精神障碍的患者登机。但记者梳理发现,已有相关规定对特殊乘客乘机进行了限制。
中国民航局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
7月15日,一位业内人士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航空公司的飞行运行手册里明确规定了一些拒绝运输的情况,包括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使其他旅客感到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此事在他们内部圈里也引发广泛议论,“按照民航的规定,航班上就没有这么一个“监督员”岗位。假如国航真要设这个岗位,那是他们公司内部的事情,但也不应该让有精神疾患的人来担当,国航这样做不仅不合适,而且有很大的责任。”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据内部传闻,这位“监督员”此前做过空姐,据称是民航某监管局局长的妻子,有一些背景。“即便真设了这么一个“监督员”,她应该是督导空乘人员工作流程和处置是否到位,可以做记录,但也没有责任与义务直接和乘客交涉。”从民航运行规定看,旅客在机上如果有危害民航安全的举动,应由安全员等机组成员出面处理,而不是所谓“监督员”出面。
>>法律人士
国航应承担部分监管失利的职责
精神病患在上岗、领薪、病休方面国家有哪些规定?7月15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
“精神病患者由于受精神方面疾病影响,致使心理行为上不受自己本能控制,异于常人,所以对于精神病患者,我国法律均采取谨慎处理态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尚在试用期的员工患有精神类疾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赵良善指出,病休通俗来说就是因病休假,在法律上称为“医疗期”,针对医疗期内工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对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款按月发放医疗期间工资。如果在医疗期内,可以只领薪不上班,如果超过医疗期,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而决定是否安排工作或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从而界定发放工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治疗的精神病人,可以安排与其能力相对应的工作岗位。结合本案,如果国航设立“监督员”,这个岗位本身具有针对性、管理性、沟通性等特点,精神病患者在从业过程中,很容易因此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诱发疾病,我认为是不妥当的。”赵良善认为,“她是国航员工,而且以国航名义对外实施职权,虽是虚拟职位,未获得授权,但因其身份和职务,对乘客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国航明知其员工患有精神疾病,在其登机后未安排特殊观察,出现问题后未及时隔离澄清,导致该员工造成其他乘客不良登记体验,应当承担一部分监管失利的职责。”
资深律师胡寒冰表示,根据《精神卫生法》《劳动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在劳动权利方面与普通正常人一样,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上岗、领薪、病休等待遇,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胡寒冰认为,““监督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相关法律或者民航部门规定并未对设置该岗位或者工作人员进行规定,从相关报道来看,“监督员”应该是类似一个企业出于监督自身企业经营的需要。相关单位对“监督员”条件的设置或者聘请何人担任“监督员”,是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法律并未限制精神病人不能担任“监督员”。”胡寒冰表示,涉事的牛女士作为普通公民,对于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享有举报、控告的权利,但是控告、举报行为应当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如因举报不当而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传唤,配合调查是公民的义务。至于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牛女士当时处于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后作出相关处理。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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