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由卖方主动告知”有规定 为何买家仍败诉?
7月11日,澎湃新闻报道了一则《重庆律师买到事故车维权两审均败诉,向检察院告法官枉法裁判》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
2015年4月,雷启富在成都鑫迪克公司花56.8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奥迪Q7越野车。2017年10月,他到重庆一家4S店准备将车置换宝马,评估人员查询发现该车在2014年发生过交通事故,铝合金轮毂、下控制臂、转向节等进行过维修,维修金额高达9万余元,换件数达70余件。雷启富认为鑫迪克公司故意隐瞒奥迪车曾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构成消费欺诈,将其告上成都高新区法院。
一审认为,买受人雷启富对二手车交易有注意义务,对二手车的现状审查认可,即视为符合交易标准。二审进行了事故车鉴定,但认为雷某在交易时并未查询该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也未要求商家进行保证,说明他并未排除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手车,卖方未告知发生过交通事故不会影响他的购买意愿。从而两审都判决雷某败诉。
很多二手物交易,确实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以买受人自己查看、自愿购买为准。购买即视为对交易物性状认可,一般不存在欺诈问题。但二手车的交易并非如此。
一则,在普通人看来,车辆是否属于事故车,直接关系到购买意愿和价格可接受度,法院“卖方未告知发生过交通事故不会影响他的购买意愿”的论断不符合常理。
二则,也是更重要的是,二手车交易中,商家应主动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是有明确规定的。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的真实全面信息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四川与成都的相关地方法规也要求对二手车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说白了,对于是不是事故车这样重要信息,卖方应主动提供,而不是让买方自己去查询,也不能因为买方不懂、不问,卖家就不予提供。卖方不能把自身义务,转嫁到买方头上。否则,就涉嫌违法。
此次新闻中,两审法院的法官置相关规定不顾,作出径直相反的认定,让人匪夷所思。说严重点,有渎职之嫌。更有甚者,因不支持雷某“退一赔三”的请求,给其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10万元立案标准,可能已经达到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程度。
其实,早在2017年,就有过一起类似案件。成都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升之星公司在出售车辆时未向张某某告知车辆所发生事故和维修情形,构成欺诈。中升之星公司被判撤销购车合同并“退一赔三”。
目前,雷启富向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邮寄的控告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书面材料,已转交成都市检察院处理。期待相关部门最终能给出一个公正合理,让各方信服的结论。如果确实证明相关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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