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餐装修需谨慎“拎包入住”莫轻信
【编者按】近期,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全省优秀调解案例展示,并请相关律师予以解读。
消费者曾女士于2018年6月25日与成都市某品牌一体化家装公司签订27万元“拎包入住”装修合同,工期70天,装修范围包括人工、基材、主材、灯具、家电、家具等,装修标准口头约定按所参观的“装修样板房”风格标准执行,并先后两次向家装公司全额付款27万元。
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当天,曾女士和家人再次拿出合同与施工经理进行核实,发现合同中有很多项目与所参观的样板房不符,隐藏着许多自费项目,27万元根本达不到“拎包入住”条件。曾女士认为装修公司涉嫌欺骗,合同无效,要求退款。经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终止合同,但必须支付5万元的设计费及其它费用,协商无果。
2018年9月4日,曾女士将该装修公司投诉到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要求退款和精神损失赔偿。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装修公司将自费项目和自费品牌的材质家电等用在“装修样板房”,装修样板房虽有注明提示,但字体过小,且不明显,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未尽到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的义务。由于该项争议是合同纠纷,未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以,市消协不支持消费者提出的精神损害主张。经调解,装修公司为消费者办理全额退款手续。
【律师点评】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海军律师:消费者一方对装修行业的行规不明,装修公司按自己理解的行规做事,双方容易发生合同内容具体化不同的理解。
曾女士与装修公司口头约定以“装修样板房”的风格标准执行,就是这一特征的反映。因此,明确具体合同内容,是该类合同必须要明确的,必要时,应当以施工图及效果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明确装修方的义务。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在通常法理中,合同之债不发生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侵权之债可发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要基于该种法律规定。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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