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电子烟雾也将受约束

家庭生活报 2019-05-28 01:01 大字

(上接A01版)不过,如果这些场所

设置于商业综合体内,则按照室内公共场所要求,禁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劝阻吸烟引发争执”事件,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一项规定引人注意。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自觉听从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引导和劝阻;在其他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有权向相关控烟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禁止烟草冠名、促销等活动

此次征求意见稿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冠名、促销等活动。

在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的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烟草制品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受理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投诉举报。

违规最高罚款2万元

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经营者和管理者违反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月1日前,公众可通过信函和传真两种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信函寄至: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司法局法规一处,邮编:610041;传真发送至028-61885421。

(据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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