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 最高罚200
■天府早报记者周琴
5月24日,天府早报记者从成都市司法局官网获悉,即日起,《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市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单位经营者和管理者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将面临2万元罚款。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可罚200元
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自觉听从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引导和劝阻;在其他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有权向相关控烟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受理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投诉举报。控烟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职责
单位经营者和管理者最高罚款2万元
对于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条例》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做好控制吸烟的宣传工作;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保持标识的完整清晰,标识可以包括以下几部分警示标语、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不在场所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并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对不听劝阻者,报告相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写字楼、商住楼等禁止吸烟场所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入驻单位完善并落实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大巡查力度,落实劝阻和报告义务,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单位经营者和管理者违反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月1日前,公众可通过信函和传真两种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信函寄至: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司法局法规一处,邮编:610041;传真发送至028-61885421。
请注意
这些场所禁止或限制吸烟
《条例》中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包括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具体来看,指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保护机构的综合福利机构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体育场馆、健身场所、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其中,举办大型活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以下场所为限制吸烟场所:茶馆、棋牌室、酒吧、咖啡厅、小餐饮店;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如果这些场所设置于商业综合体内,则按照室内公共场所要求,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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