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赌 2000万撬动1.2亿 平仓 收益没了还要赔千万
信托计划
A类优先受益人
某国有大行认购9000万元
理论年化信托收益7.4%
B类优先受益人
8位自然人认购1000万元
理论年化信托收益10%
一般受益人
湖北男子李某认购2000万元
若信托计划资产变现后,现金部分不足以分配信托计划A类优先受益人及B类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及理论收益,则李某承诺补足差额部分,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富幻灭
2015年5月28日,该信托计划的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1.1元。随后,李某收到信托利益2000万元
2015年8月24日,该信托计划的单位净值降为0.9322,低于合同约定的追加线0.95元
2015年8月25日,该信托计划的单位净值跌至0.8817,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0.90元
2016年2月4日,银行发出《终止通知函》,该信托计划的账户余额为9033.86万元,仅够支付银行的本金
2017年1月,法院裁定,李某应向信托财产专户补足14890064.27元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裁判文书网5月20日发布了一起信托公司状告投资人的案子,显现出一场借道信托杠杆投资股市的财富幻灭。
湖北男子李某在2015年通过某信托公司设立一款结构信托,李某作为一般受益人出资2000万,另有优先受益人认购1亿元该信托,总资金1.2亿投资A股市场。
然而股市剧烈波动,信托计划估值低于平仓线,该信托被平仓后,不仅赚到的收益打了“水漂”,还要赔付1000多万元!
结构信托: 2000万撬动1.2亿
2015年3月13日,李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设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这份信托计划是结构信托,按一定比例募集优先级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其中,优先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中规定的优先受益权,分享较低的固定收益率,承担较小的风险,但优先于劣后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随后5天里,8位自然人以“B类优先受益人”身份,认购了该信托计划1000万元,B类优先受益人理论年化信托收益为10%;2015年3月26日某国有大行以“A类优先受益人”身份认购了信托金额9000万元,A类优先受益人理论年化信托收益为7.4%。
李某以“一般委托人”和“一般受益人”身份认购该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2000万元。
在信托计划中,“一般委托人”李某承诺:若信托计划资产变现后,现金部分不足以分配信托计划A类优先受益人及B类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及理论收益,则一般委托人有义务补足差额部分,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全体委托人同意选定李某为该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指令权人;初始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等。至此,这笔用2000万元撬动的总额1.2亿元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投资期限为1年。
市场行情好 一度将本金赚回
2015年3月27日,李某将1.2亿元转入开立的证券账户,开始买入A股。随着股市行情火爆,这个信托计划也不断增值。
2015年5月28日,李某向信托公司提交《劣后信托利益申请函》称,该信托产品的信托单位净值已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1.1元,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劣后信托利益提取条件,申请提取劣后信托利益2000万元,提取后估值在1.01元以上,满足信托合同的约定。
2015年6月2日,证券经纪商向信托计划转入2000万元。同日,信托公司将2000万元转入李某名下的劣后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而看到股市行情火爆,李某又设立了第二支类似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5年6月26日,该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A类优先受益人支付第一季度的信托理论收益160.95万元、向8位B类优先受益人支付信托理论收益共计24.17万元。
然而市场并非一帆风顺,随着股市波动,证券信托计划估值下跌。
2015年8月24日,该证券信托计划的单位净值降为0.9322,已低于合同约定的追加线0.95元。2015年8月25日,信托计划的单位净值跌至0.8817,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0.90元,且截至本案信托计划终止该净值一直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
股市波动 估值过低被平仓
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12月28日,信托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多次向李某发出《风险提示》和《风险提示及资金追加通知》,要求一般委托人追加资金至信托净值大于0.95的追加线或0.90的平仓线,而需要追加的资金从至少562万元放大到至少3486万元。
2015年11月27日,信托公司要求李某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资金,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然而李某设立的另一个证券信托计划也是损失惨重。
2016年1月28日,信托公司把李某另一个证券信托计划中的资金442.8万元作为追加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专户。2016年2月4日,作为该证券信托A类优先委托人和A类优先受益人的银行发出《终止通知函》,2016年2月4日,信托公司对证券信托财产变现后,账户余额仅为9033.86万元,仅够支付A类优先委托人信托本金9000万元。
在信托结束后,剩下资金不足以补偿B类优先受益人,信托公司随后将李某诉至法院。2017年1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若信托计划资产变现后,现金部分不足以分配信托计划A类优先受益人及B类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及理论收益,被告作为一般委托人有义务补足差额部分。李某作为一般委托人,其有义务补足信托财产专户的差额部分。应向信托财产专户补足14890064.27元。
李某随后不服上诉,二审期间李某受让了一位B类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额。二审法院认为,应予以扣减相应的信托资金及理论收益,仍应补足1382.65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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