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请13次“霸王假”被解聘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3个月请13次“霸王假”被解聘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钟晓璐)将近3个月时间内,员工张某不按公司请假制度,请假13次后,被公司解聘。法院认为,劳动者不按照公司的请假制度请霸王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
5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8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包含这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1年8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三次不当行为或者不当行为情节严重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16年7月22日至10月19日将近3个月时间内,张某以颈椎病、头痛待诊、胸闷待诊等病因,请假13次。在此期间,公司多次通知张某回公司完善请假手续,并回公司报到说明情况,但张某对这些要求并未履行。
直至2016年10月20日,张某还是没有到公司报到,公司遂向张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收到通知后,张某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张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亦收到《员工手册》及《员工福利手册》,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请假手续。张某从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10月19日共计请假13次,并且在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内既未到公司完善请假手续,亦未参加公司通知的例会,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完善请假手续或按照公司请假流程进行请假。
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罗健文介绍,虽张某自提交了例如呼吸道感染、颈椎病、头痛待诊、胸闷待诊等病情证明,但是以上证据均不属于其抗辩自己处于医疗期的相关情形。张某的该行为确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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