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庭上有效吗?
5月5日,读者华某致电本报,称其在成都某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上班,担任人力资源经理。现公司有一位员工因调换工作岗位问题已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即将出庭应诉。他问:公司以前制定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在仲裁庭(或法庭)上是否有效?
针对华某提出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蔡胜兵律师指出: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都制定了若干内部规章制度。一旦单位与职工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在劳动仲裁或法庭审理过程中,许多单位代理人或法人代表均会出示和引用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希望获得劳动仲裁庭或法庭的认可,并作为裁决或判决的规范依据。
就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问题,蔡胜兵律师具体分析道: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如何,即看它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不能一概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概言之,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要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法定要素:一是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程序合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是依法公示,员工明知。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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