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不留名”权利 应得到尊重
48岁的陈晓峰跳江救起一名落水者,然后悄悄离开,直到被同事在网上发现,他才“主动承认”。因为跳江救人,单位奖励了他一万元,他把一万元捐给被救者,对方要表示感谢,他也拒绝了,要给他的单位送一面锦旗,他还是拒绝了。(4月17日《成都商报》)
很多年前,我们大力倡导的是“做好事不留名”,甘当无名英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社会的主流价值判断标准已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做好事不留名”已经没有多少市场,更多人愿意选择做了好事要留名,而且还要扬名。客观而言,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毕竟宣传好人好事,一方面可以对我们身边诸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起到一种肯定和鼓励的作用,提升他们的自我认同感。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全社会起到一种引导作用,有利于激发更多人见贤思齐的意识,引导他们向善向美。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如果有人拾金不昧或见义勇为,成为我们身边的“好人”以后,他同样有权利选择“不留名”,他的这种选择或者说权利,应该得到我们最大限度的尊重。反过来说,如果有人成了“好人”,但生性低调,不想留名,也不想张扬,而我们却出于好心,非要给他宣传一番,帮他扬名立万,那反而极有可能好心办坏事,未必值得提倡。
就像新闻中这位银行工作人员陈晓峰,危急时刻跳水救人,事后非但没有告诉任何人,即便在被同事在机缘巧合之下认出以后,也极力保持低调,不事张扬。非但如此,他不但没有接受被救者一方的感谢,而且在得知被救者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以后,还把单位奖励给自己的一万元现金转赠给了被救者,同时也婉拒了被救者家属向单位赠送锦旗的做法。
在“做好事要留名”已经成为社会主流认识的背景下,陈晓峰的做法确实显得很另类,甚至说让人无法理解。但是我们不管他做出这种决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样的选择和决定,都理应得到我们足够的尊重,而不是违背他的意愿,非要对他的事迹和个人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用见义勇为者陈晓峰自己的话说,自己不愿接受采访,就是觉得当时救人出自本能,把奖金捐出去,也是觉得救人是应该的,寻常的,“表扬和奖金就是额外的了”。他说自己做了一件好事,心里很舒服,那天把奖金捐给被救的小伙后,心里特别踏实,特别轻松。可以说,这就是他的初心,这就是他真实的意愿表达,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文明中,理应得到我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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