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而毁坏财物 法院宣告无罪
正当防卫既是一个法律话题,也是一个社会话题,特别是近年来“于欢案”“刘海龙案”等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热议。公民享有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这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近期,成都中院公布了一起因正当防卫毁坏财物被宣告无罪案,法院表示,目前深入推进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更是需要充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严厉打击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法保护自己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该案也被评为2018全市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反抗不法侵害 故意损害财物
刘某与刘甲有债务纠纷。刘某怀疑杨某(刘甲姐夫)帮助刘甲躲避债务,便以找杨某解决债务纠纷为由,邀约十余人在杨某住处附近蹲守。当杨某驾驶车辆回到小区门口时,刘某上前强拉杨某车门让其下车,杨某见状迅速驾车离开。刘某等人驾驶两辆车一路追赶,追赶过程中,刘某多次试图逼停杨某所驾车辆,均被杨某绕开。后刘某等人将杨某逼停,随即手持事先准备的棍棒打砸杨某所驾车辆车窗,致车辆受损、杨某面部被车窗玻璃划伤。随即杨某又启动车辆,撞开围堵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倒车驶开。此时刘某等人携带棍棒立即登上处于发动状态的凯美瑞轿车,意图再次拦截。杨某见状驾车掉头返回撞击凯美瑞轿车,将其撞向路边大树,致凯美瑞轿车左前门、车头等部位损坏,过程中杨某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事件发生后,杨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正当防卫 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刘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时,在极短的时间内主动掉头对停在现场的凯美瑞轿车进行撞击,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宣判后杨某不服,以其撞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借故寻衅,实施蹲守、追赶、多次逼停、暴力打砸等一系列行为,不仅对杨某的财产权益造成危害,更直接威胁驾乘人员人身安全,不法侵害一直客观存在。从人员力量对比及现场情势看,刘某一方人数众多,手持棍棒打砸杨某车辆,不法侵害行为一直没有停止,杨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始终处于危险之中,并且当杨某驾车撞开围堵车辆试图摆脱时,刘某等人又持棍棒立即登上凯美瑞轿车意欲追赶,现实危险仍然紧迫,不法侵害行为并没有中止,更没有结束。杨某为避免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采取掉头撞击对方车辆的方法摆脱危险,防卫意图明显,属于在紧急状态下的正当防卫,且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防卫行为保持克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害。因此,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遂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专家点评}
合法对不法 彰显正义价值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表示,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合法对不法”。“于欢案”“刘海龙案”等典型案例裁判结果的反转,体现了从社会公众到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适用的普遍关注,体现了对防卫者正当权利的依法保障,彰显了法治、公平和正义价值。
这起案件中,刘某一方带领多人持械围攻杨某及驾驶车辆,已经对杨某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并危及其生命安全,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时间条件来看,案发现场刘某等人的持续攻击行为从未停止,杨某驾车冲撞凯美瑞轿车的行为具有紧迫性,不属于事后防卫,撞击结果仅造成了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成都中院对本案的裁判综合考量了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防卫限度,认为杨某构成正当防卫,依法改判无罪,对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情节提供了参考,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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