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破产审判“四位”一体抓办案

四川法制报 2019-02-19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冰玉)记者近日从成都中院获悉,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的具体工作要求,该院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经成都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旨在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四位”一体抓办案。《办法》明确,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评。该院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考评小组由该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审定个案考评结果。考评委员会由该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该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优质管理人和升降级、淘汰、除名。

个案考评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个案考评由实时考核和个案综合评价两部分组成,按100分计,实时考核80分,综合评价20分。个案考评主要针对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考评管理人案件办理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评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

年度考评由年度案件考评和年度履职评价两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年度案件考评70分,年度履职评价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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