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垃圾引火灾 六旬老汉犯放火罪
本报讯(杨雪涵 记者曾昌文)记者昨(28)日从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的一起“放火罪”案件获当庭宣判。被告人杜某某因放火致使公私财物毁损,危害公共安全,由于未构成严重后果,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7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六旬老汉杜某某睡不着觉,下楼遛弯看见围墙边上一堆垃圾十分影响环境,便想处理干净。杜某某将垃圾堆中的泡沫板点燃后离去。然而,火势蔓延至旁边的车棚且越燃越大。小区保安发现后联系物业报警灭火。大火导致该停车棚及棚内摩托车、自行车及电动车等20余辆车被烧毁。案发后,杜某某及其家属挨家挨户积极道歉、赔偿以求谅解,共计赔偿被害人损失20733元。
2018年10月15日,龙泉驿区检察院指控杜某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某放火致使公私财物毁损,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放火罪,应予以惩处。鉴于杜某某初次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杜某某为燃烧垃圾造成的后果,量刑时应与泄私愤等原因的放火行为相区别对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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