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地求生 土地契约的百姓辛酸泪
蔡良英在卖地契约中提到的卖地原因。(图中画框处)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土地契约中,有42件直接提到是因为无钱可用或少钱可用而卖地。
川西林盘院落。(资料图片)
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里,自从土地私有化后,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
《孟子·滕文公上》中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农民的心才会安定下来,社会才会稳定。所以,不到万不得已,农民是不会卖土地的。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土地契约中,几乎每一份契约都写明了卖地原因。原因很多,如需要钱用,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官司缠身导致财力紧张,拖欠典当被迫卖地,殇亲扶柩无法备办银钱,移业就业(搬家)等。
壹
莫得钱用 父子俩商议卖掉农庄
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档案编研负责人胡开全解释说,土地契约中写明卖地原因,一方面是契约格式的要求,要对土地的来龙去脉说清楚,让买主买得放心,万一今后扯皮,也有据可查,白纸黑字,谁都别想赖账;另一方面,不排除卖主为了应付格式要求,套用常见的说辞,不一定是真实的理由。
不过,即使有套用说辞的现象存在,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卖地的理由还是真实可信的。
从卖地的理由,可以看出龙泉驿客家人在过去近200年的生活缩影,也能反映出农业社会的一种动态平衡,即总会有家庭或家族从盛到衰,也会有家庭或家族从微到盛。此起彼落,保持着社会财富的总体平衡。
胡开全说,这样的社会财富结构,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正如人体的新陈代谢,老去新来,循环往复;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财富从分散到集中,大地主、大家族的聚财效应明显。
有的土地契约显示,其交易的产业较多,交易金额较大,动辄就是上千两甚至几千两纹银,这在当时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可以从中读到很多丰富的信息。
道光22年(1842),杨一宾和儿子杨文春,因为家里“乏银应用”,父子经过商议后,决定把“分授己名下”的产业出售给陈文,价格为3010两纹银。
这份产业实际上是一宗土地,一个独立的生活区,内容包括:田地一处,堰塘3口,鱼池一口,瓦房一正两横,马颈仓廒两座,猪圈5间,牛栏一间,水缸4口,谷仓两眼,碾子一座,两边草房周围墙垣楼门两座,以及山林树株、竹木茨草等。
从这份产业来看,很显然是一处非常典型的川西林盘院落。放在现在,是会羡煞很多都市人的桃花源般的乡村“农庄”级别的产业。
从另一个角度可以得知,杨一宾的家业比较殷实,但因为缺钱用,不得不卖掉这份产业,极大地削弱了其家庭实力。
随着清朝后期物价上涨,杨一宾如果想买回这样的产业,基本上是不大可能的了,这是一个家庭从盛到衰的典型事例。
贰
赋税沉重 逼得陈谢氏卖地求生
农村有句老话:“当家三年才知盐米贵。”一个家庭,尤其是人口较多的家庭,维持日常生活的油盐酱醋米,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农业社会中,如果一个家庭副业不好,收成欠佳,又没有其他挣钱的途径,那么,缺钱用就会成为常态。
手头一时紧张可能不算个事情,但一直紧张,就是大事情。农村人爱面子,借钱口难开,甚至开口了还不一定借得到钱,触一鼻子灰不说,脸面可就丢大了,还让人今后怎么抬得起头来做人?
所以,“自力更生”最重要,大不了卖地。是的,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整理的比较典型的70份土地契约中,有42件直接提到是因为无钱可用或少钱可用而卖地的。
1948年,陈谢氏与儿子陈邦君、陈邦扬出售产业,原因是“需银使用,无从出备”。经“母子同堂商议,合家老幼甘愿将先祖分受遗留项下业宅全股、房屋半院,帖请族外中证会同杜卖”。
“无从出备”,说明陈谢氏一家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想尽了一切办法,都没有找钱的门路,万般无奈下,只有卖掉赖以生存的产业。
这份产业包括“山地熟土全股,草房屋半院”。这“全股”的田地到底是多少,土地契约中没有明确说明。但在当时的熟人社会中,买主和证人应该是很清楚的。
从“草房屋半院”来看,陈谢氏的家境并不殷实,只能算是当时农村中一个农户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是怎样的绝境,会让一户农家把赖以生存的产业卖掉?卖掉这份产业后,这一家人又该如何生存下去?
“合家老幼甘愿”,这6个字,让人看得触目惊心,其中包含了多少辛酸、悲凉和无奈。
1948年,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年份,用后来的话说,正处于“黎明前的黑暗”。
在川西平原的广大农村,农民背负着沉重的赋税、徭役、摊派等,有多少人家在苦苦支撑,有多少人家轰然倒下。陈谢氏一家,应该就是倒下的之一。
另一方面,传统的地主因为经营不善而卖地成为普通农民甚至佃农,勤快的普通农民和佃农积累财富上升为地主,这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是正常的现象。
但是,那些卖掉产业的地主,却在几年后被评为贫农,而刚买地的却成了地主,社会变迁的吊诡,让人始料未及。
在土地契约中,类似陈谢氏一家因“需银使用”而出售产业的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例举。
但是,从这些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社会背景与农民的真实生存状态。
一身烂账
出售两块水田还债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是呈螺旋式轨迹发展的。一条直线式的发展,那是理论上或者说是梦想中的状态,在现实中是基本上不存在的,尤其是对一个家庭或家族的财富来说,更是如此。
农村的老人们爱说这么一句老话:“三穷三富不到老。”意思是说,人这一辈子啊,穷困和富裕是难料的。从富裕跌进贫穷中,又从贫穷中爬起来进入富裕里,再从富裕中跌进贫穷中,如此反复,循环不已。没有经过这样的经历,这一辈子就不算完整。
这句老话从另一方面显示,人一辈子总会有得意的时候,也会有穷困的阶段。在穷困的时候,要想渡过难关,找亲朋友好友或民间金融机构借钱借债是很常见的一种选择。
但是,如果借钱借债太多,民间借贷的利息很高,导致负债累累,老是还不清,债主隔三差五地上门讨债,一家老小还要继续生存下去,那该怎么办?
在过去的成都东山一带的客家人,通常的选择是卖产业。通过出售自有产业得到的钱财,一方面用于还债,一方面还可暂时维持一家人的生计。至于未来嘛,勤劳的客家人相信,只要人还在,只要还有双手,就能“东山再起”的。
嘉庆7年(1802)九月二十八日,蔡良英与儿子蔡世明、蔡世德等在卖地契约中写道:“情因债账逼迫,无从出备。父子商议,上禀母亲,情愿将父置华阳县东门外地名冯家沟册载三甲十八支、分受己名下”的两块水田,卖给“天后宫新罗氏文昌会”。
第一块水田面积不大,为1.9亩,第二块水田为4.2亩。当时“每亩时值九七平足色纹银四十二两五钱”,所以两块地一共卖了264.2两纹银。
从蔡良英在卖地契约中透露出的上述信息,我们可以分析得知,蔡良英此前借贷的债账,遭到了债主的催逼,而蔡良英一家的确拿不出那么多银子还债。在这种情况下,蔡良英只能选择出售产业。
这两块水田,是蔡良英父亲生前购置的,后来分家,分到了蔡良英名下。从产权性质来说,蔡良英是完全所有人,有权处置这份产业。
透过这份土地契约,我们又发现了另一个问题:蔡良英欠下的债到底有多少?为何被逼到要出售土地的地步?
可能有人觉得这个问题是找不出答案的,因为土地契约中没有写明蔡良英到底欠了多少债才要卖地的,而且其卖地的原因很简略,惜字如金。
不过,如果仔细分析研究,再经过合理推测的话,我们或许能在土地契约中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答案。
在这份土地契约中,蔡良英的6个儿子都画了押。旧时的女儿和未成年的儿子,是不具备画押资格的。
所以,这显示出的信息是,蔡良英画了押的6个儿子都成年了,还没分家。至于这些儿子是否都已经成家,是否有子女,难以确定。
但是,按照过去一家子女众多、每个孩子相差两岁的普遍规律,农村男子结婚较早的事实,这6个儿子中,应该有部分是成家了的,或许有的已经生有子女了。
如此一来,这从另一个角度显示,蔡良英一家的人口数量是比较多的,可以确定的是,至少有10人:蔡良英、蔡母、6个儿子,加起来就8个。蔡家不可能没有女儿,既然生了6个儿子,中间再生两三个女儿是很正常的,还没算上蔡妻(契约中没有提及,估计已去世)。万一还有未成年的子女,以及已经成家的儿子的家眷,那这家人的数量还会增加。
这么多人口要生存,土地自然非常金贵。蔡良英一口气就卖了两块总面积为6.1亩的水田,为什么不卖一块水田呢?说明任何一块水田的价值,都不足以还债,所以才会一大一小地搭配着出售。
很显然,卖多大面积的水田,蔡家是经过精心商议过的。卖多了,家里那么多张嘴巴吃什么?卖少了,又不够还债。
所以,由此估算,蔡良英欠下的债,加上应负担的利息,应该在200两纹银左右。
这样的推算可能有一些偏差,但基本上能八九不离十地反映出当时蔡家的欠债情况。
要打官司
贱卖田产给“律师费”
此前在“尘封的乡档”中谈到,根据那份《简州正堂翁敬奉上宪准立增减规条以益合州绅粮庶民》档案的分析,清朝的老百姓打个官司很不容易,也很难。
打一场官司,且不说耗费大量的人力、精力,仅仅是物力、财力这一块,就需要很大的花费。一旦进入打官司的程序,很多事情就由不得人了,不得不把钱往外面掏,搞不好就要弄个倾家荡产。
这么说,感觉好像很空,没有证据。如果都是这样的话,那当时衙门打官司的“生意”一定很冷清了。事实上并非如此,州县衙门打官司的“生意”好得很。
现在,有证据了。在留存下来的土地契约中,就有在卖地原因中特别说明是打官司而卖地的。
陷入官司纠纷而卖水田
光绪18年(1892)五月二十一日,胥五福在出售产业的土地契约中写道:“情因畏讼缠累,预图除害,愿将……承买□佃柳善堂名下吴一甲龙门堰起水,和尚堰、么堰灌溉水田大小十五块,凭中说合,甘愿让价贱卖与学田局首士魏孝□、史肇元名下承买……共计十一亩九分六厘,田埂沟边,书押画字,并包价内。”
这15块水田,其中“和尚堰灌溉水田十三块”,“么堰灌溉水田二块”。“除乐捐让价”,这15块水田的总价是“一共捆卖价银六百九十两正”。
从胥五福写在卖地契约中的信息来看,他是因为陷入官司纠纷中而卖水田的。
那么,胥五福在这个官司是原告还是被告?
从“畏讼”中的“畏”字来看,这里应解释为畏惧、担心的意思,再加上“缠累”,表明胥五福的本意是不想陷入官司中的,但没有办法,已经陷进去了,而且这官司缠绕着他,让他感到头疼。
由此分析,胥五福是被告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他是原告,发现官司“缠累”,他可以撤诉,当然,这是基于一般性的民事官司而言的。
“预图除害”,这里的“除害”是什么意思呢?结合土地契约来分析,应该理解为消除后患的意思。“让价贱卖”是怎么体现的?
所以,胥五福才“甘愿让价贱卖”15块水田。这个“让价贱卖”,体现在水田的面积与总价上。
光绪18年(1892)二月十八日,罗国钟与儿子罗敬亭“今因要银使用,无处设办,父子商议”,把两块水田卖给三圣宫文昌会作为会业,“每亩议作时使价银四十七两九钱九分整。”
从上述这份与胥五福同一年相隔3个多月的土地契约得知,罗国钟父子出售的水田市价为每亩47.99两银子。
如果按这个价格来算,胥五福这15块水田的面积一共是11亩9分6厘,按市价就值573.96两银子。
但是,在胥五福卖地的契约中,却写明他卖了690两银子,这明明比573.96两多了100多两,为什么还说是“让价贱卖”呢?
这里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因素,那就是水田的等级问题。
正如人的手指有长有短,水田根据土质、水利等,也分不同的等级。等级不同,价格自然也不同。
所以,胥五福既然在契约中很明白地写上“让价贱卖”,而且买家、中人都认可这个说法,说明胥五福的这15块水田应该是属于质量上等的土地,与罗国钟父子出售的水田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通过卖地来“预图除害”
此外,胥五福卖地的这份土地契约中,有3个关键词值得注意:学田局、乐捐、让价。
学田,是中国古代以地租收入供学校、书院日常用费的田地,属于地方官田或公田的一种。
学田的做法,最初见于南唐,北宋乾兴元年(1022)开始实行学田制度,并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学田管理制度,历经后世的元、明、清都不衰退,为培养人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学田的来源,主要从国有土地中如户绝田、废寺院田产、没官田以及牧马草地转化而来;官僚、士绅、地主、商人的捐献;地方政府拨款购买等。
就胥五福卖地契约中出现的学田局而言,是晚清时期各地州县新兴的官绅合办的助学、助教机构。这个机构亦官亦民,但又非官非民,是晚清官绅关系的一个形象反映,这里不做更多解释。
我们可以这么推测:胥五福因为缠上官司,估计官司对他很不利,所以他不得不通过卖地来“预图除害”。
而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呢?估计有人给他出了主意:让他把地卖给带有慈善公益性质的学田局,带着部分捐赠的“意愿”,还让价打折,以此博得一份好名声,对消除官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有较大的好处。
说得更直白、简单一点,就是:折财免灾。
由此可见,清朝时的诉讼,对老百姓的影响是多么的大。很多家族的家训,也才会敦敦教导子孙后代不要去打官司。
封面新闻记者黄勇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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