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价买车位 先签“承诺书” 业主可能办不到产权,还要承诺不转让车位?
小区开发商推出买第二个车位5折的活动后,“金房大榕湾·人家”小区的不少业主便开始找邻居,搭伙拼购车位,“计划办好产权后再私下过户,两家都能便宜不少。”不过交了定金后签合同时,业主们又被开发商要求签一份“承诺书”,不然不能签合同。
“承诺书”中提到“第二个及以上的车位可能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又要求承诺不将车位转让——这些都令业主们不能理解。开发商方面则称,“承诺书是对业主的风险告知”,并称不能转让是“在产权办理之前”。为何没有将期限写上,开发商一位负责人表示“意思已表达清楚,不用咬文嚼字”。
搭伙拼购车位 被要求承诺:不能转让
今年1月初,张先生接到小区开发商售楼部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电话里讲,1月12日小区车位开盘认购,有交5000抵一万的活动。”在张先生向记者出示的“车位认购须知”上写道:开盘当天业主认购一个车位的,交5000诚意金享受总价一万元的优惠,当天签认购书的业主,车位总价再优惠一万;当天业主同时认购了两个车位的,价格高的车位享受前述优惠,价格低的车位享受诚意金对应的一万元优惠政策外,再享受剩余价款5折的优惠。
“现场知道这个优惠后,我找了认识的小区业主,搭伙拼购两个车位。”张先生告诉记者,“就想,产权办好以后双方再私下办理过户。这样两家都能便宜不少。”于是,他和邻居合资并以他的名义认购两个车位。
不过,之后几天到售楼部签合同的时候,“售楼部要求签一份‘诚信承诺书’。”他展示了一份空白件承诺书,其中第2条提到“本人清楚了解成都市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第二个及以上的车位可能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本人对此无异议”,第7条内容为:“本人承诺:未将贵司给予本人的车位购买优惠以任何方式在他人处牟利,包括但不限于将优惠购买的车位转让给他人。”
业主:
为何不能转让?承诺书此前未公示
张先生认为“承诺书”中的第2条不能理解,“这不是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完整约定。”他给记者展示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其中在类似“承诺书”中第二条内容后,还有这样的内容:“如不动产权证办理部门拒绝为买受人购买的第二个及以上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暂不办理第二个及以上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待具备办理条件后由双方配合办理。”而第7条他尤其不能理解:“买下车位以后,车位如何处置是业主的事,为什么还要业主承诺不转让呢?”
业主陈先生表示,跟售楼部大致确认优惠政策后,12日前他就盘算着找邻居“拼购”的事情。看到承诺书的内容后,他也很不满:认购书中有“确认开发商已将今后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文本内容以及《不利因素提示》等内容向业主进行了出示”的内容,“但签认购书之前,没有告知我们承诺书的内容。”
开发商:
是“风险提示” 不用咬文嚼字
22日下午,记者来到小区售楼部。对于“承诺书”中的第2条,一位陈姓经理解释称,这是考虑到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对业主进行一个风险的告知。”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成都金房集团有限公司在1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也称:“第2条是指成都市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存在变化的可能性,并非第二个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证。”
“第4至第7条的内容是若业主存在出借本人名义代他人购买车位的风险提示以及业主做出诚信保障的承诺。”上述“情况说明”里这样写道。“产权办下来之后,车位的转让我们管不了。”现场一位王姓负责人向记者称,不能转让是指的产权办下来之前不能转让,“是考虑到认购以后,已有‘搭伙买’的业主来提过更名的要求,这是对他们的提示。”为什么不在承诺书里加入“产权办下之前”的期限呢?,该负责人表示“意思已表达清楚,不用咬文嚼字”。
律师说法
开发商做法是否合法?“不得转卖”涉嫌侵犯购买方权利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开发商的做法不合法。“已经签订认购书,开发商不能再单方增加购买者的义务,或者侵犯其相应的权利。”在他看来,政策风险是一种未知的因素,不应当规定在合同里面,“况且,根据现行的政策,亦不存在上述风险。”他认为,开发商此举是为规避自身责任。而因为不能接受承诺书致未签合同,“责任在于开发商,因而应当由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实则侵犯了购买者的公平交易权 ,“开发商要求签承诺书的做法为交易增加了附加条件,购买者可以不接受。”而对于政策的风险提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限制购买者对已经购买的车位进行再次转让。”此外,他认为,因为承诺书里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而之前开发商并没有提前告知,属于变更合同条款,购买者可以不予以接受,“属于开发商违约。”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承诺书原则上应当在认购前告知或者公示,但因为是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出示,现在看来,只是时间选择得不太合适。”
他表示,承诺书中的第2条是对风险的告知,“不过如果未来政策发生了变化,即使不签这份承诺书,开发商也不用承担责任。”至于第7条的内容,邢连超认为,车位买下后再转让与开发商无关,不过如果理解成“不能假借本次买卖,享受优惠价格后再卖给别人”,具有一定合理性。不过他补充:“‘不得转卖’的表述仍涉嫌侵犯购买方的合法权利。”
他认为,尽管认购书的条款对开发商有利,不过认购车位的业主可以提出系由不合理的承诺书致合同未能签订,“开发商至少应该退还业主的认购定金。”
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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