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落地
在征求了1个多月意见后,市场期待已久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炉。12月2日晚,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它将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遵循的监管要求。记者获悉,管理办法共六章62条,比征求意见稿多1条,主要从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股权管理
记者查看了最新颁布的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变化:
首先,是股权管理方面。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监管层采纳了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根据最新要求,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应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而在此之前,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商业银行应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理财子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而管理办法则要求,商业银行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自有资金投资
其次,是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原来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而管理办法则适度放宽了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
第三,就是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也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而管理办法新增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在非标投资方面,管理办法还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上述负责人透露,银保监会已在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公募理财产品
最新公布的管理办法,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
记者获悉,对直接投资股票这一条,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据《国际金融报》报道,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15%的上限要求,与理财新规中关于“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可流通股30%”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公募产品相对严格的监管思路。可以预计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成立后,相关投研团队的建立会成为重点之一,直接开展股票市场投资将进一步提速。
管理办法规定,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记者获悉,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已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华夏、北京、宁波、光大、平安、南京、民生、兴业、浦发、广发、杭州、徽商银行等银行宣布要设立理财子公司。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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