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引发离婚诉讼宜慎用冷静期

广安日报 2018-12-01 01:19 大字

□王心禾

11月25日《新京报》“我们视频”发布的一段视频引发热议:近日,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视频中,董芳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呼吁“法治给弱势群体以合理保护”,该视频下留言过万条。

客观上讲,“离婚冷静期”对个人离婚自由构成一定程度的干预。这样的干预,初衷在于维护家庭婚姻稳定、子女权益、社会稳定等,被认为是挽救冲动型离婚的一项有效制动。如果从干预自由的正当性上考虑,家庭婚姻稳定和子女权益方面的得失,实际上无法一概而论,需要因案而异、具体分析,而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或许同样需要一个长期的、综合的和基于心理学角度和个体行为数据的分析才能给出。因遭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的情形尤其值得深入分析,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需要梳理。

首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民诉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这是否与冷静期重复?同时,反家暴法颁布后,有两句口号深入人心:“家暴不是家事”“家暴不能忍,只有零和无数次区别”。在家暴并不罕见,而在求助法律尚不多见的当下,如果证据足够充分,法律上选择将受害人再次推入冷静期,从鼓励反抗暴力和保护受害者尤其是子女角度考虑,并不合适。这可能令受害者度日如年,更加无助和绝望,不符合反家暴法的宗旨。

其次,司法本质是定纷止争。对于冲动型离婚案而言,通过冷静和调解,或有助于双方重拾守护婚姻的信念;而对家暴情形而言,如果受害方坚持,离婚或是给予受害方最好的保护,对施暴方最有力的教育和惩罚。

另外,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双方合意则婚,而暴力已经越过婚姻家庭的底线,如果受害方不愿意原谅对方,解除婚姻的自由应给予保护。

在家暴离婚案中,尊重受害方的意愿应是关键点。如果法律不加区分地推行离婚冷静期,无法保证受害者人身安全不会再陷危机,法律致力于维护的正义也可能因此而打折扣。

欢迎读者参与讨论,来稿请注明投“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广安·大家谈”专栏,投稿邮箱:garbcbzx@163.com。

新闻推荐

“蓉漂”求职受挫发了一段7秒的视频 温暖! 上万陌生人留言:留下来

潘红玲没有想到,在自己最“丧”的时候,随手拍的一段视频,竟然让她感受到了一个城市最温暖的一面。22岁的潘红玲是一名“...

成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成都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