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手机评测视频后被下架 我侵权了? 藏在测评视频背后的法律
B站用户“欧阳秋叶”发布华为手机测评,却被B站以收到版权方华为律师函为由,将视频下架。上传测评的用户不干了:用户能不能说产品不好?对产品、商家的评价,法律上的边界在哪里?
网友发布华为手机测评视频
被B站以“版权方要求”为由下架?
被删?恢复!
11月26日下午5时50分,认证为“承心优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微博数码测评团成员”的博主“欧阳秋叶”在微博上表示,自己一条名称为“【叶秋评测】华为mate20系列信号系统音质和槽点”的视频被bilibili(哔哩哔哩)视频网站撤下,理由是“版权方(华为终端(东莞)有限公司)要求,本站撤下该片”。
“我头一次知道消费者发布一个产品的体验,版权属于产品的制造公司。只要华为没有授权发布,就可以要求删除。”他在随后的几条微博中表达了自己的感受。
当晚7时26分,“欧阳秋叶”公布了与据称是B站官方人员的一名男子的沟通录音。录音中一男子称,他们接到了来自版权方华为的律师函,而被删除的视频稿件有涉及侵权的情况。“第一点,视频内容中描述的是对应的华为品牌手机;第二点,文章评测没有可靠信息来源,对华为品牌造成了重大伤害,因此下架了稿件。”面对“欧阳秋叶”再三询问具体是哪一项侵权时,该男子表示,因为评测的内容不是官方发布的信息,而是自己评测的内容,所以整体内容都是不实信息。
距离公布录音4小时之后,“欧阳秋叶”再次发布微博并称事情已经解决,也已经接受官方电话道歉。他表示不存在因为说缺点而被下架,也不存在被威胁,下架的原因跟缺点和标题都没半点关系,律师函也谈不上威胁,“就是一场误会,突发事件。”当晚,该视频重新恢复上架,可供公众观看。
截至27日晚8时50分,所涉视频已经有2.7万播放量,评论数939条。
误会?和解!
11月27日,当事博主“欧阳秋叶”在接受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视频随后能被重新恢复上架的理由是,“经过核实没有任何问题,华为和B站重新沟通,达成共识。”
至于之前视频下架的原因,他进一步表示是误会,不再追究。“我作为消费者,拍手机的视频,版权属于使用者而非制造者,版权法是很明确的。B站跟我道歉,也联系了华为,发现都搞错了,B站搞错了,华为也搞错了,两个误会导致的奇怪结果。所以马上就撤销了(视频下架)。”
“欧阳秋叶”也对事情原委进行了澄清:“律师函是发给B站的,要求删除一些侵权视频。但是不知道是华为指出我的视频有问题还是B站指出,就莫名其妙安了一个罪名,张冠李戴了。我要求B站告诉我问题是什么,B站一开始坚持说我的视频侵权,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就发了微博。微博粉丝找到华为高层,然后华为的朋友一看视频确实没问题,就帮忙联系到华为相关部门,跟B站沟通,确认视频没什么问题,就恢复并道歉了。华为想删的不是我的,B站的理由也不成立。再详细的就不知道了,大概就是两个公司都闹了误会,我就躺枪了。”
昨日下午4时许,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一名华为公关人员,对方在接受采访中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此事,“我们没有办法去限制(个人评测产品视频),我们也不是管束的责任主体,而是厂商。它(视频)发布在哪个平台上,肯定是按照该平台认可的规则去管理,如果出现这种被删除下架的情况,应该是去跟平台沟通。”
记者还向bilibili视频网站的网页在线人工客服进行了咨询。对于是否还能上传个人测评产品的视频,客服表示“评测视频可以投递,是否有侵权需要审核人员根据实际内容具体判断。”对于“欧阳秋叶”评测视频被下架一事及通话录音真伪,她表示由于这个事件目前还在核实中,无法给出明确回复。
解读
法人名誉权侵权的案件
还要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舆论监督的因素
道德上,评价应该客观公正,但法律上是否也有这种要求?
普通用户个人针对商品发表评论,而这种评论可能对商家不利,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上,对于损害商誉和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是否一样?
如果出现恶意差评,企业该如何应对?
为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关于评价
如果不具备“真实恶意”,基调不是恶意的,那么就不构成侵权
成都商报:道德上,评价应该客观公正,但法律上是否也有这种要求?普通用户个人针对产品发表评论,而这种评论可能对商家不利,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郭刚(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厘清测评中的内容哪些是事实哪些是评论。普通用户个人的评判只要不是捏造事实、恶意造谣、黑白颠倒,影响到华为的声誉,就不会构成侵权。实践中,法院认定侵权要看三点,一是商家有损失,二是言论发表者有收益,三是损失和收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符合这三点,那么就侵犯了商家的声誉和产品美誉度,构成侵权。此外,如果视频的点击量达到一定程度将成为刑事案件,否则只是民事侵权。通常此类违法发生在同行之间,如果不是同行的话,收益和损失之间就很难发生关联,很难说构成侵权或犯罪。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是否应当客观公正,但是理论上国外法律在处理这种情形时有个原则叫“真实恶意原则”(笔者注:真实恶意指的是“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或完全无视它是不是错误的”),大致的意思是,如果不具备“真实恶意”,基调不是恶意的,那么就不构成侵权。如果恶意散布不实信息、诋毁商家产品服务,那么即使是普通用户,也会构成侵权,此处侵犯的是企业的法人名誉权。判断是否侵权,除了要看对法人损害的严重程度,更应该结合情景具体判断,要看动机、言辞激烈程度,还要考虑到舆论监督在那个情景里的必要性。
陈界融(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个太主观了。这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她可以和其他消费者交流自己的感受,可以吐槽,信息共享。语言也好,描述的过程也好,不管对产品的商家产生多么大的危害,都在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要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感受,怀着一颗监督批评的心,无论语言怎么样,都是他的自由。不过歪曲事实、发布不实消息、谩骂诋毁的,哪怕是普通消费者,也将会构成侵权。如果口是心非,就是主观恶意,即使是普通个人并非竞争对手,也会涉及以诽谤和编造虚假信息的形式侵害商誉。主观的东西想要客观化,需要让法官通过证据、社会常理来判断。
关于平台
如果出现疑似贬低商品的言论,平台不及时下架,要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商报:平台上出现了疑似贬低商品的言论,平台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郭刚:根据侵权责任法,平台如果不及时下架,要承担连带责任。
陈界融:平台在合理的时间内下架,不构成任何侵权;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下架,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叫做“不真正连带”,也是连带责任的一种,没有共同的故意的连带。现在很多平台收到律师函就下架,但平台这么做没有问题,因为平台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评论发布者抗议平台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跟企业抗议侵犯了舆论监督的权利。
关于商誉
知名企业应当对他人的批评负有一定的忍耐度
成都商报:法律上,对于损害商誉和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是否一样?
郭刚:法理上,知名企业应当对他人的批评负有一定的忍耐度。
周友军:对法人名誉权侵权和个人名誉权侵权的标准没有太大区别,主要都是看是否使得社会评价降低。不过法人名誉权侵权的案件还要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舆论监督的因素。公众人物应当负有忍耐度,但是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企业也要负有忍耐度。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原先曾对此作出规定,认为行为人对商品和服务做出评价,除非是恶意的,否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后来觉得过于细致,就删除了。
陈界融:没有哪个更严格,只要是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歪曲,对名誉或者商誉构成损害的,构成要件差不多。不过,个人侵害企业名誉最好通过民事来解决,上升到刑事案件要谨慎。我不主张企业法人有人格权,最多是人格利益保护权。侵害个人名誉权是侵害人格权,比侵害商誉权还要重,但上升到刑事是自诉案件,而侵害商誉权上升到刑事后,是公诉案件。侵害商誉构成犯罪,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商家的所在地,这样可能有利于司法公正。目前的法律,即使不是同行也可以构成损害商誉罪。
成都商报:如果出现恶意差评,企业该如何应对?
陈界融:应该呼吁企业要虚心接受大众的监督与批评,企业也应该有容忍的义务。
对于恶意差评,应该公开真实信息,可以进行辩驳,不要动辄上升到法律层面。他说的也是一个表征,你把真实的情况揭露出来,如果是谣言就不攻自破了,平衡了。另外应该有一个平等的交流机制。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陈柳行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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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成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