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岂能用于不堪家暴的离婚诉求?
■本报评论员 刘晓钧
即便我们呼吁有冷静期这样一个过程,但也绝不是任何家庭都适用同一种离婚程序。从受害女子个人的角度看,为其离婚诉求设定冷静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她将继续处于一种忍受暴力的悲惨境地。
在一些发达国家,离婚并不是提起申请就可以办下来那么简单,根据法律,离婚程序会设置一些“小障碍”,就是所谓的冷静期,即自当事人向官方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到最终得到离婚证明或判决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设立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留给双方充足的考虑时间,从而冷静理智地对待婚姻。
在我国,由于年轻人冲动离婚的现象增多,为离婚设置冷静期的呼声也渐高,这本是一件好事,我们也期待将冷静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成都女子董芳的遭遇却让人不得不谨慎思考这个问题。
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这样的判决让人哭笑不得,尤其让人喟叹的是,我们通常认为是坊间对家暴的认识有误区,很多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然而,当女性勇敢向家暴说“不”,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没想到正是在法律那里吃了闭门羹。
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即便我们呼吁有冷静期这样一个过程,但也绝不是任何家庭都适用同一种离婚程序。从受害女子个人的角度看,为其离婚诉求设定冷静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她将继续处于一种忍受暴力的悲惨境地,她要怎么冷静?是忘记家暴的痛苦,还是对丈夫的做法由反抗转变成理解?从法律角度看,丈夫对妻子长期施暴,这种行为早就不仅仅是触犯了婚姻法,不再是单纯的离婚案件,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是虐待罪,因此就更不适用于婚姻法范畴中的“冷静期”程序。
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的离婚诉求设置冷静期,是一种无视当事人具体情况的僵化思维,无视当事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无知表现,最可怕的是,如果连法官头脑中都没有一个对“家暴”概念的专业判断,那么这样的判决就会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家庭暴力是可以宽容的。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解决家庭暴力开了一个好头,但在执行是否到位上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执法者的执法力度不足而导致当事人受到二次伤害并不少见,这既表现在公安部门对受害者的保护和对施暴者的惩戒力度不够,也表现在某些法律判决过于随意,有失公平。
想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冷静期,不妨也看看别人是如何对待家暴的。在德国,施暴者将会被强制离家,违反者会被警方拘留甚至被监禁。在美国,警察如果发现女方因家暴导致身上有伤,会立即逮捕施暴者并将其移交检察官处理,即便释放了也不能随意回家,如果受害人起诉离婚,那么施暴者将占不到任何便宜。新西兰法律规定,禁止虐待家人行为,否则另立罪名,会比一般攻击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这都说明,家暴和普通的离婚案件有性质上的不同,家暴本身就是一项罪名。
一个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的反家暴法律体系,能够充分地体现国家层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明确态度,也能向公众传达“家庭暴力不能容忍”这一个早就应当成为共识的观念。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公权力既要有力干预,也应公正执法,这不仅是保护受害人,更是保护每一个家庭,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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